安全验证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 ,  《。   第二》条 :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食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    】 本细则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厂?房(场所)、加【工设备?。和设施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用于销售的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    】 第四条 》 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质量安全规】定满:。足,保障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     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 】 :     —第,五条 ? 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   国《。家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   ? ,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组?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第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把《关、热情服务—、廉洁自律 —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    第八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