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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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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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食!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条 : 本细则《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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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细则》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厂房(场所)、】加工设备和设施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用于?销售的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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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质《。量安全规定》满足保障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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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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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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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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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组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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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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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把关、热》情服务、廉洁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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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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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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