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建标库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进出口食品标识的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