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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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总局?第102号》。令)于2《007年8月27日!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实施以》来对:规范食品标识标【注加强食《品标识的监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切实做好《。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于!2009年1—0月:22:日公布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根,据该: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广!大食品生产者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认真!学习和?。掌握新修改》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范食品标识标!注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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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部分《食品生产《者尚:有一定数量的符【合原规定要求—的食品包装库存为】节约资源、避免【和减少?浪费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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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者在2010】。年6月1日前生产】加工的食品可以继续!使用:符合:原规定要求的原【有标识包装也—。可以在销售单元中通!过加贴标签、另【附补充说明》等形式完善原有【标识中有关》内容保证全》部标识内《容,符合新修改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生产?加工的食品标—识内容?和形式不符合新修改!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的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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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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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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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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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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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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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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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第二款修改为【“,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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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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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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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一条【第四:。款“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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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十】二条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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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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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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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删除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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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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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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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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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 根据《2009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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