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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 】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 《 ,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4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