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建标库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国务院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省份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省份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市、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十八条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粮食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