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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罚则 《 : :     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四条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五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 《  :  第?。。。二十六条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第二十八条 —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