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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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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四条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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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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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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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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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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