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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征!缴管理? 《     】第七条 《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 ,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 第八条  —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    前》款规定?以外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  ?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   》  :第十一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况《   】。  第十二条 【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 ,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    】。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   ?  第十四条— ,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 ?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不同【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单独《核算 《  》   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 ? , ,。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 】 《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