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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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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
【 ,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
, ?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确定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
《
【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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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
《 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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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 : 第二十五—条 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
】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 第二十六条 !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或?者其他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或激励对象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 《对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或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情形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出现其》他情:形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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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出现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依法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回购股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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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回购《股份的原因;
】
— (【二)回购股份的价格!及定价依据;
】
】 (三)【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比例、】占总股本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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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
【 : (五)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回购股份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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