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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 ?。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 ,     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  ?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确定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 ?       】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   【  :  :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 ?    》 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 ? ?。   ?  第二十四条【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     第!二十五条 》 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 》 ?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 , ?     第二十六!条  ?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或者其他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或激励对象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     —对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或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情形?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出现其他情形—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出现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依法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回购?股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     (一)】回购股?。。份的原?因; 】     》   (二)—回购股?份的价格及》定,价依据; 》 :     【 ,   (三)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比例、》占,总股本的比例; 】 :。       ! , ,(四)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     ! ,   (五》)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 ,    》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回购:股份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