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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 ?。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     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   ? 第二十三条 【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确定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 ?    《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 《 , ,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  ?   ?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 【  》   第二十四条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 ,     第二十五!条  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 !    【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  ?  : ,第二十六条 — 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或者其他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或激励对象】。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  ?   对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或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情形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出现其他情形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  》。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出!现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依法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回购股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   《      —(,一)回购股份的原】因,;  】   ?    (二)【回购股份的》价格及?。定价依据; 】 ?      —  (三)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比例、!占总股本的比例;】 《       】  (四《)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 ?    》   ?  (五)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回购!股份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