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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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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本:办法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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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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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确定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 :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
—。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
《 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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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 :。第二十五条 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
】
—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
》 第二十《六条 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或者其他《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或激励》对象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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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或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情形—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出现其他《情形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
《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出现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依法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回购股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 (【一)回购股份—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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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回购股份的价格及!定价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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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比例、占—总股本的比例;
!
》 :。 ? (四)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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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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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回购?股份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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