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八章

第一节监督检查内容

    第一百三十五条  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是银监会审慎风险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百三十六条  银监会根据宏观经济运行、产业政策和信贷风险变化,识别银行业重大系统性风险,对相关资产组合提出特定资本要求。

    第一百三十七条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确保资本能够充分覆盖所面临的各类风险。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评估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框架。

        (二)审查商业银行对合格资本工具的认定,以及各类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方法和结果,评估资本充足率计量结果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三)检查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评估公司治理、资本规划、内部控制和审计等。

        (四)对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以及战略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评估,并对压力测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第一百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应按本办法附件14的规定向银监会提出申请。

    第一百三十九条  银监会依照本办法附件14的规定对商业银行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核准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并对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使用情况和验证工作进行持续监督检查。

    第一百四十条  商业银行不能持续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运用要求,银监会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商业银行在规定期限内未达标,银监会有权取消其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