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国银监会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严重违反本办法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后,应严格按照相关监管统计制度要求,准确报送委托贷款明细信息。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及时、准确向监管部门报送委托贷款业务信息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