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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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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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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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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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 : 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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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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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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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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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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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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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第,四,十条 ?。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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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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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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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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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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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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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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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账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
《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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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 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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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 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
: ?第四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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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 ,商业银行《的营业时《间应当方《便客户?并予以公告商业银行!应当在公《告的营?业时间内营业不【。得擅自停止营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
!。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 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财务】会计报表《、业务合同以—及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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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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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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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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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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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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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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