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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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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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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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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 第三十—六条 ?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 : 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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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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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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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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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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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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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 《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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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 》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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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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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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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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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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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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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 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账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
! :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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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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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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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 第四十八条 !。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的营业时间应】当方便客户并予以公!告商业银行应当【。在公:告的营?。业时:间内营业《不得擅自停止营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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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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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财:务会计报表、业务合!同以及其他资—料
【 , ,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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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
— , 【(,三)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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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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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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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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