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 》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    — 第十二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   —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      】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    《 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    — 第十三条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 ,。 ,    — ,第十四条  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    》   ?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     》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     第十五】条  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       !  (一)章—。程草案;《 《      【   (二)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 《  :  :。    《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     》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        (!五,。)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 》。     》  : (六)经》营方:针和计划;》    !     (七【)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 《       【  (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 :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适用前款—规定的日期由国务】院规定 —    — 第十八条 —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产生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  监事《。会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资《产负债比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   》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 :  《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    第二十【条  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额、业务—。范围、总行》。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等; —       !  (二)》。申请:人最近?二,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    》。   ?  (三)》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 ,      — (四)经营—方针和计划; 【     !。  :。  :(,五)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 , ,  :  :   ?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    【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 ? :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 《。。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  》       (】一)变更名称; 】    】     》(二)变《更注册资本; 】。    【。     (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     》。(四)?调整业?务范围; 》 》    《  :  (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     】    (六)【修改:章程; 】       【  :(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 ? :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    】 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经营—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 ! ?     —第二十七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        】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   —    《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      —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 《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