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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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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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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
《 第十二条【 ,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 《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
—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
》。 ?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 第十三《条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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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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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
《
, 《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
】。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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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
》 》 (一?)章程草《案;
【
? (【二)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
?
【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 《 (五《)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 【(六)经营》。方针和计划;
】
】 (》七)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
》 : ? (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
【第十六条 》。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适用前款规定!。的日期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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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产生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监事!会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资产负债比】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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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
,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 第二十条【 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额、业务】范围、总行》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等;
!。 》 (二《)申:。请人:最近二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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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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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经!营,方针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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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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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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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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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
: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
— :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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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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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变更!名称;
》
— : (二—)变更注册资本;】
《
? 【(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
! (四》)调整业务范围【;
》
《 (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
【 , (六)修—。改章程;
》
,
】 (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
,
—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 :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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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经营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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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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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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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 : :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
】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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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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