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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 ,第十一条 》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 ?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     【第十二条 》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 : ,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 ,  》    《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  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     【第十三条 》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 , :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   ?第,十四条  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     》 ,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      — ,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 ?     第十五!条  ?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   ?   (一)—章程草案《。; : , 《   ?    《。 (二?)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   ?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     》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    《    (五)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 ,     【   ? (六)经营—方针:和计划; 】 ,         !(七)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      【  : (: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 : : ,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适用前款】规定的日《期由:国务院规《定 《     第】十八条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产:生,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 , ,  : 监事会《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资产负债比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   【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 ,。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     !第二十条  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 :        】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额、业务范围、总】行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等; 《    【   ? , (二)《申请人最近二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   《    《  (三)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      【   (四)经营】方针和计划; 】   —      (【五)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    《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     第二十二!条 : 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  》。。。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一!),变更名称; 】      】  : ,。(二)变《更注:册,资本; — ?       【 (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     》  (四)》调整业务范围;【。    !    《 (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    《     》(六)修改章程; ! 》  :    《  (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    —。 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    《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经营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 】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 :  :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 :。。 ,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     【 ,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 《   ?。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