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参照执行本办法。省联社对同业客户的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非同业集团客户成员包括金融机构的,商业银行对该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限额适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商业银行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对匿名客户的风险暴露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
第四十六条 对于2018年底同业客户风险暴露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设置三年过渡期,相关商业银行应于2021年底前达标。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应制定和实施达标规划,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逐步降低同业客户风险暴露,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分阶段同业客户风险暴露监管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提前达标。过渡期内,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达标规划实施情况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四十七条 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和附件6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一)附件1 关联客户识别方法;
(二)附件2 特定风险暴露计算方法;
(三)附件3 交易账簿风险暴露计算方法;
(四)附件4 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
(五)附件5 合格质物及合格保证范围;
(六)附件6 过渡期分阶段达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