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
—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 , ,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
?
: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
】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
— —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 【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
! :(四)市场》计划书;《
【 》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
:
?。 ? :。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
—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 第十一条 【。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
?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
!。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
【 ?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
? 《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 :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
》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 :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 ?。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
?
《 (【。九)违约责》任;
?
【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 》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 , 第十》四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 第十五条— ,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
》 第十六【条 :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 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
:
》。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
《
: 第十八条 】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
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
:
— 第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