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
【。
【。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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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
? ,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
【 》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 : (四—)市场计划书;
!
,。
:
? ,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
,
, 》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
》。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
《 ,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
? , 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
【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
!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
—。 ,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
? 《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
!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 《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
】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 : (【九,)违约责任;—。。
,
】 ,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
!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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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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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
】 第十四条 —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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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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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
? , : 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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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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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
《
》第十九条 》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