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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 【。    【。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 : ,   ?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   ? ,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   【     》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  :    (四—)市场计划书; ! ,。 :   ? ,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 , ,     》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   》。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   《 ,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  ? ,  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     【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        !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  —。 ,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   ?    《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       !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    《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    】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  :      (【九,)违约责任;—。。 ,    】 ,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     !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    】 第十四条 —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 》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 》    第十六条 !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 ? ,  : 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 ,    — 第十八条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     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 《     》第十九条 》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