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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 —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 , ,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 ?  :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     】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  —      —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       【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       !  :(四)市场》计划书;《  【     》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 :   ?。   ?  :。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   —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  第十一条 【。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   ?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     !。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     【   ?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  ?    《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  :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 》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  :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   ?。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 ?   《      (【。九)违约责》任; ?   【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     》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 ,   第十》四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  第十五条— ,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 》    第十六【条 :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   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 :    》。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 《  :   第十八条 】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     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 :    — 第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