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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 【。。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     第八条 !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 《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    》。。  :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      】   (四)市场计!划书:; 【  :。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 ,     》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    —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    】 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  ?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    【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 》 ,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 ,     》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 》    《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    《。    《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 ?       】。  (九《)违:约,责任; 】    《 , ,。。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 《   ?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  ?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 ?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  :  : 第十四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 ,    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   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   ?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   【  第十《八条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    — ,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  ? ,  第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