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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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
?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
》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
? 【。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
】 (四)市场计!。划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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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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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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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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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
— :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 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
《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
:
!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
》 —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 —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
《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
—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
, ? 》(九)违约责任【;
! 》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
: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十二条 《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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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 第《十四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
?。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
《
: , 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
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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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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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八条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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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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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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