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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 》 《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    【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 ?  ?    《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   》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       【 (:四)市场计划书;】 》  :    《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     》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 :   ?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 ?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 《    第十一条】 ,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   ?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    —  :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    】  :。  :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    《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       【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  —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  :  :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 ?     》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  :   ?   (九)违约】责任; !    《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 ?    《 ,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  》   第十》四,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 第十六条 —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    》 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    《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  第十八》条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     》。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  》。。   第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