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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
【。。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
第八条 !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
《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
》。。 :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
】 (四)市场计!划书:;
【 :。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
, 》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
—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
】 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
?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
【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
》 ,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 , 》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
》 《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
《。 《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
?
】。 (九《)违:约,责任;
】
《 , ,。。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
《 ?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
?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
?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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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
, 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 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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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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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
— ,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
? , 第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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