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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森,林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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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中重点林—区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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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核定?一次
! 第二十九条 ! 采:伐森林、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国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但!是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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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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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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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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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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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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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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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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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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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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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印制《
— , 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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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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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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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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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达—到一定规模需—要采伐的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行采伐—限额单?。列
】 ?第三十四条 【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 ,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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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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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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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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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木》材运输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 , 第三十—六条: :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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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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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检!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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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 符合前款条件【的,受理木材运输证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发给木【材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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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发】放的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木材运《输总量不《。。得超过当《。地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规】定可:以运出销售的—木材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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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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