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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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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全,国森林资源消长【。和森林生态环境变化!。的情况
! 重点林区】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他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第十二【条, 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 :。 ? :(一:)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 — (:二)以现有的森【林资源?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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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协调》
! 第十三《条 林《业长远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林业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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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林种比例;
!
《 — (三)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
《 【(四:)植树造林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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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全国》。。林,业长远规《划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 ,。 地方各级林业】长远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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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级林业长】远规划应《当,根据上一《级林业长远规划【编制
—
林业长!远规:划的调?整、修?改,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
第十五!条 : 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
【 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 , 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 (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 (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
》 : (四)!。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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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
《 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
》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
】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
《 ? :(三)集材道、运材!道;
?。
:。
! ,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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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
】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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