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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 《 ,。     第十一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全国:森林资?源消长和森林—生,态,环境变化的情—况  】   重点》。林区: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他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     第—十二条 《 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一:)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        ! (二?。)以现?有的森林资》。源为:基础; 【     —    (三—)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协调 【  —   第十三—条  林业》长远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林业发展目标;【 》     》   ? (二)林》种,比例; 《   【      —(三)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   ?      (四】),。植树造林规划 ! ,     第十】四条  全国林【业长远规划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  —   地方》各级林业长远—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 《 ,   下级林业长】远规划?应当根据上一—级林业?长远:规划编制 !     》林业长远规划—的调整、修改—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   第十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 :     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     】第十六条 》。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     》   (《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    —    《 (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 ,。   —   ?   (四)—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   —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     第十!八,条 :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    《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 ,  :      —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   》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 《       【 (三)集材道、运!材道; 】。 ,      —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 : :       【 ,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