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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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全国森林资!源消长和森林生态】环境变化《的情:况
【 重点林区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他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 第》十二条 《 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一)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
? , (【二)以现有的森林资!源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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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协调
!
,
《 第:十三条 《 林:业,。长远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林业》发展目标;
】
,
: 】(二:)林:种比例;
!
【 (三)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
】 ? (四)植树造林】规划
?
【 第十《四条 ?。。。。 全国林业长—远规划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
【 , 地方各级》。林业长远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 ?下级林业长远规【划应当根据上—一级林业《。长远:规划编制
【
》 林业长远规【。划的:调整:、修改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
第十】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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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
?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
: , 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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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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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
【 (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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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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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
》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
》 第十八》条 :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
! ?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
— 》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
— ?(三)集材道—、运材道《;,
,
《
】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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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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