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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 》。 ,。  :。 , 第十一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全国森林】。资源消长和森—林,生态环境变》。化,的情况 》 , ?    重点林区】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他《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    《第十二条 》。 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        】(一)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 ? :    《。    (》二)以?现有的森林资源为】基础; 【  ?    《   (《三)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协调 【 :     第【十三条 《 林业长《远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林业【发展目标; !   《      —(,。二)林种《比例; 《。    】     (—。三)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 》        (!四)植树造林规划 !    】 第十?四,条  全国林业【长远规划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  《   地方各—级林业长远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 ,     下级林!业长远?。规,。划应当根据上一级】林业长远规划编制】 ?  《   林业》长远规划的调整、】修改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     !第十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     】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 》    第十六条 !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     (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   》。。    《  :(,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   《   ? ,  (四)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 《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 :     【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 ,   ?。。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    》。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        (!三)集材道、运材】道;  !。      —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   ?     》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 ,       【 ,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