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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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全国:森林资?源消长和森林—生,态,环境变化的情—况
】 重点》。林区: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他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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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一:)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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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以现?有的森林资》。源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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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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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林业》长远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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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林业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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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林》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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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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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植树造林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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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全国林【业长远规划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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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各级林业长远—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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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级林业长】远规划?应当根据上一—级林业?长远:规划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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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长远规划—的调整、修改—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 第十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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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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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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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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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 》 (《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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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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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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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
—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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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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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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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
》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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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集材道、运!材道;
】。
, —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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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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