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
:
:
,
?。 第?十一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全国森林资【源消长和森林生态】环境变化的情况
】
:。
? 重点林区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他!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第十二条】 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 (一)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
【 《 (?。二):以现有的森林资源】为基础;
!。
:。 (】三)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协调
】 第十三【。条 ?林,。业长远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林,业发展目标》;
【 》 : (二)林》种,比例;
【
— , : (三)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
:
》 《 (四?)植树造林规划【
《
? ?第十四条 —全,国林业长远规划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
】地方各级林业长远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
下【。级林业长远规划应当!。根,据上一级林业—长远规划编制
【
?
》 林业长远规划【的调整、修改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
:
》 第十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
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
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
】 (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 《 :。(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
! , (:四)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
?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 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
】 ,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 ? (三)】集材道、运材—道;
》
【 ,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
【 《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
》 :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