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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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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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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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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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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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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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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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 第四》条 ?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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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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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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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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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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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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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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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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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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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条 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其他防护林、—用材林、《特种用途《林以及经济林、薪炭!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组织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少于本!行政区域森林—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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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批准公布的》林种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应当报原批准公!布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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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依照森林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提!取的资?金必须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不得挪作《他用审计《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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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向重点】林区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林区内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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