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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则? , 《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 ,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 :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 :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 《    第四—条  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 》      】   ?(一)?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        !。 (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     》  (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     第五【条,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 《   ? 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 】     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 ?    第》六条 ? 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管理档案 !     第八条 ! 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其他防护林、用】材林、特种用途林以!及经济林《。、薪炭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组织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少于本行《政区域森林》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  经批《准公布的林种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应当报《原批准公布机关批】准 —     第九【条  依照森—林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提取《。。的资金必须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不得—挪作他用审计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     第十条 !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向重点林》。区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林区内—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