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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 : ,   第二条—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 ?   ?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  :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   ?  第四条  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 — 《。。   ?   ? ,  (一)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  《。      —。 (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      (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 ,     第!五条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 ,     —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    ! ,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   》  第六条  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管理档案 ! ?    《 第八条  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其:他防护?林、用材林、特种】用,途林以及经济—林、薪炭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组织—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 :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少于本行《政区域森林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   【  经批准公布的】林种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应当报—原批准公《布机关?批准  !   第九条  依!照森林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提取的资金必】须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不得挪《作他:用审计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  : 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向重点林》区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林区内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