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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   ?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  ?。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 》   ?。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     第!四条  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    !     (一)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      !   (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     》。  (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   《。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   第《五条 ?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   —  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 !   —  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 : ,    第六条 】 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第七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管理:档案 》 ?    第八条【  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其他防护林、用【材林、特种用途林以!及经济?林、薪炭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组织?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少!于本行政区域森林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 ? :    经》批准公布的林种【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应当报原【批准公布机》。。关批准 —   》  第九条 — 依照森林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提取的资金必】须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不得挪!作他用审计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 ,    第十条 】。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向《重点林区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林:区,。内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