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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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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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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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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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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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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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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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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 第四条【 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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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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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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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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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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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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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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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 第六条 】 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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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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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其他【防,护林、用材》林、:特种用途林以及【经济林?、薪炭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组织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 ?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少于本行《政区域森林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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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公布的林种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应《当报原批准》。公布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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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依照森林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提取的资金必须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不得挪》作他用?审计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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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向重点林区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林区?内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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