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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   【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   《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 ?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   》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 :    《第四条  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 《 《。     》   ?(一:)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   ?    《。 (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      —   (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     【。第五条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 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 》 ? : ,   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     第!。六条  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管理档》案 《    — 第八条  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其他防护!林、用材林、特种】用途林以及经济林】、薪:炭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组?织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少于本》行政区?域森林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     经批准公!布的林种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应当报原批准公!布机关批《准 ?。 :     —。第九条  依照森】林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提取的资金!必须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不得挪作他用—审计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     】第十条 《。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向重点林区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林区内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