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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章 》附则 【 ,。。     第五】十一:条  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     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融资性再担!。保机: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  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  —  :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2011年3月【31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具体规?范整顿?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