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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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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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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融资性再担!。保机: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 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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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2011年3月【31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具体规?范整顿?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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