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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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八条 监管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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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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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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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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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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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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