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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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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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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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备?案、使用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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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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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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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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