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委托各保监局对电话销售业务进行监管。

    呼出地保监局依法对保险公司在辖内设立电话销售中心进行审批,对保险公司委托代理机构开展电销业务的项目进行备案,并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受话地保监局对电话销售业务实行属地监管,依法查处电话销售业务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五条  保监局应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对保险公司电话销售中心及其负责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电话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管理,并对该机构在授权范围内的代理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十七条  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机构存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对客户构成滋扰的,中国保监会有权依据监管需要采取通报、监管谈话、下发监管函或其他必要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