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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警衔—的首次授予 — —     第十条】  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 , :     第十!一条  《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    第》十二:条 : 从学校毕业和从社!会上招?考录:用担任人民警察【的,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人民警察的根据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 】     】第十:三,条,  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  《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      — (二)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    【  :。   ?(三)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 《 《     》   (四》),。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     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