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警!衔的首?。次授:予
】
第十条 ! 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
—
【 第十一条 【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
第十】二条 从学校【毕业和?从社会上《招考录用担任人民】警察的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人民警【察的根?据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
】。 《第十三条 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
:
》 :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
? 】(二:)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
】 (三)—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
?
! (四)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
】。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