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警衔的首次授予!
《
— 第十条 — 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
《
? ?第十一条 —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 : 第十二条 从】学校毕业和从—社会上招考录用【。担任人民警察的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人民警察的》根据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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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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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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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
】 (三)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
! 《 (四)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 ? 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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