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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警!衔的首次《授予 ? ?    【 ,第十条 《 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 ,   【。  第?。十一条  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     】第十二条《  从学校毕业和从!社会上招考录—用担任人《民警察的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人民:警,察的根据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  【   第十三条【  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 《  :     》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   ?   ?  (二)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        】 (三)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 》    》     》(,四)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 ?   ?  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