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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警衔的首次授予! 《   —  第十条 — 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 《  ?   ?第十一条  —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  : 第十二条  从】学校毕业和从—社会上招考录用【。担任人民警察的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人民警察的》根据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 【 :     【第十三条  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 :      】  :。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 ,  :       【(二)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       】  (三)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   !    《  (四)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   ? 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