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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警—衔的首次授予— : , :    — ,第十条  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 ! :。     第【十一条  》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 ?   ?  第十二》条  从学校—。毕业和?从社会?上招考录用担—任人民?警察的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人民警察的—根据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 !。     第!。十三:。。条  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      —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 :         !(二)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      !   (三)—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 【。        】 (四)《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     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