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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警!衔的首?。次授:予 】     第十条 ! 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 —    【 第十一条  【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     第十】二条  从学校【毕业和?从社会上《招考录用担任人民】警察的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人民警【察的根?据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 】。    《第十三条  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 :    》  :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 ?        】(二:)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      】   (三)—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 ?       !  (四)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     】。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