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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侦查活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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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百六十四【条 :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第五百六十【五条 侦》查,活动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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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采用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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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 (三!),伪造:、隐匿、《销毁、调换》、私自?。涂改:证据,?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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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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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
— (》六)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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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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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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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非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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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
】 (十?一)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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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二)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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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三)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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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四)《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 , : : (:十五:)侦查人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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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应当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而不告?知,影响犯罪嫌疑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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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阻碍》。。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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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讯问?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录,音或者?录像而没有录音或】。。者录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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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对》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依法应】当通知家属而未通】。。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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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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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的时】候,: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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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所!。检察部门发现—侦查中?违反法律规》定的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并通报侦【。查监督部《门
【 第五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以口:头纠正,情节较【重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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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百》六十八条 对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应?当通:知纠正
》
— 第五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机关】或者侦查人员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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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情—形,:。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的时》。候,由部门负责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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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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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回复,》监督:落实:。情况;没有回—。复,的,应当督促公【安机关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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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不被接受,公【安机关要求》复查的?。,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的书面意见后【七日以内进行复【查经过复查,认为纠!正违法意见正确【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认为纠正《违法意见错误—的,,应当及《时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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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纠正意!。见正确的《,应当及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督—促下:级公安机关纠—正;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纠正】意见不正确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及!。有关侦查《人,员,说明情况同》时,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申诉人、控告!人
【 , 第五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发《现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审查,》。并报告检察长侦【查,部门审查后应—当提出是否立案侦】查,的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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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七十三条 —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情节分别!处理:情节较轻的,—可以直接向》侦查部门提出纠【正意见;《情节较?重或:者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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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活动中有违法】情形的,应当—通知其纠正》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纠正,《并,将纠正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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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七十四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办理《案,件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对该】机关作出的处理不】服,或?者该:机关: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办理案?件的: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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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对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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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向办?理案件的《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或者办!理案件的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向办理《案件的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可【以直接监督纠—。正
! , 对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情形之【外,的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依《法处理
! ? ,第五百七十五条 !对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中的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以及对其《他司法机《关对控告、申—诉的:处理:。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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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告,检察部?。门对本院办理—案件:中的违法行》为的控告,应当及时!审查办理;》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其他司法—。机关的处理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或者监所《检,察部:门审查办理》审查办理的部—门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日以内提》出审查意见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三至五项》的申诉,经审查认】为需要侦查机关说明!理由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说明理由,并在收!到理由?说明以后十五日以内!提出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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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为本院办理案件】中存在的违法情【形,属实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予以纠正认—为,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控告、申诉!的处理不正》确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通知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认为本院办》理案件中不存在控告!。反映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其,他司:法机关对控告—、申诉?的处:理正:确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书面【提出答复意见—及其理由,答复控告!人、申诉人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五?日以内?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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