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侦查活动监督
!
》 第五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 ? 第:五百六十五条 】侦查活动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 》(,一)采?用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
【
《 (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
《 ? , (》三)伪造、隐匿【、销毁、调换—、私自涂改证据【,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
》 : (四)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
【 》 (五)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 【(六)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
【 (七—)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
! (八)《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
: , : ? (九)非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
,
?
【 (十)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
】 《 (十一)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 《 (十》二)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
《
—。 《 , (十三)》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
:
,
【 :(十四)《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
《 — (十五)侦查人】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 》。 (十《六):应当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而不告知【,影响犯罪》嫌疑: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
【 (《十七)阻碍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
:
!(十八)讯问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录音或者》。录像:而没有录音或—者录像的;
【。
】。。 (十—九)对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依法应当通知家!属而未通《知的;
《
! : :(二十?)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
第五】百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的时候!,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监所检察部门发】现侦查?中违反法《律规定?。的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并通报侦【。查监督部门
—
?
》 第五?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以口头《纠,正,情?节较重?。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
? 第五》百六十八条 对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应当通】知纠正
—
,
第五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机关或者侦查人!员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
: : 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情形,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的—。时候,?由部门负责人提出】
《
—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 , 第五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回复,监督【。落,实情况;没有—回复:的,:应当督促公安机关回!复
】 第《五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不被接《受,:公安机关《要求:复查:的,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的书面意见!后七日?以内进行《复查经过复查—,认为纠正违法【意见正确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认为纠正违法意见】错误的,《应当及时撤》销
【 ?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纠正意见正确的,】应当及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督促》下级公?安机关纠《正,;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纠正意见《不正确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及有关侦查—人员:。。说,明情况同时,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申诉人?、,控告人
《
:
,
《 第五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发?现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审:查,并报《告检察长侦》查部门审《查后应当提出是否】立案侦查的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
—第五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情节分别《处理情节较轻的,可!以直接向侦查—部门:提出纠正《意见;情节较重或者!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
】 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活动中有违!法情形的,应当【通知其纠正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纠正,并将纠正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
?
—。 第五百》。七十四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办理案?件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对该—机关作?。出的处理不服,【或者该机关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办理案件的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受理
—
《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对: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
未!向办理案件的—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或者!办理案件的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向办理案件的【。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可以直!接,监,督纠正
》。
— 对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情形之【外的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依?法处理
! 第五百七十!五条 对》。。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中的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以:及对其他司法机【关对控告《、申诉的处理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
控告检】察部门对本院—办理案件《中的违法《行为的控告》,应当及时审—查办理;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其他司法机—。关的处理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或者监所检察部门审!查办理?审查办理《的部门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日以》内提出审查意—见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三至:。五项的申诉》,经审查认》为需要侦查机—关说明理由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说明理》由,并在收到理【由说明?以后:十,五,日以内提出审查【意见
—。
: 认为—本院办理案件中存】在的违法情形属实】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予以纠正认为【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控告、申诉的—处理不正确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通!知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认为本?院,办理案件《中不存在控》。告反:映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其他司法机关!对控告?、申诉的处》理正确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书面提】出答:。。复意见及其》理由,答复控告【人、申?诉人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五日以内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