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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侦查:。活动监督 【 ,  》  :。 ,第五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第五百六十五!条  侦查活动【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 ? ,。  :  :    《(一:)采用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 — ?。         !(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    《    (三)【伪造、隐匿、—销毁、调换、—。私自涂?改证据,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       】  (?四,)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   ?     》 (五)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        】(,六)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    — ,  :  (七)》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 :  :       【(八:)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   【 , ,    (》九)非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 ! : , ,  :     (十)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 》       【。 (十一)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 ?    《     》(,十二)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    ! , , ,  (十《三)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    【     (—十四:)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  :    (十五)】侦查人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   【      —(十六)应当—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而不告【知,影响犯罪嫌【。疑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       【 (十七)》阻碍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 ,     —    (十八)】讯问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录音或—者录像?。而没有录音或者【。录像:的; —  ?    《   (十》九)对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依法应当!通知家属而未—通知的; 【      】   ?。。。(二十)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 《    第五百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的【时候,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监所检察部!门发:现侦查中违反法【律,规定:的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并通报!侦查监督《部,门 》     第五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以口头纠正,!情节较重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 ?    《 第五百六十八【条, , 对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应当通知纠正 !    】。 第五?百六十九条 — 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机关或《。者侦查人员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 :    — ,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情—形,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的时候,由部—。。。门负:。责人提出 !    《 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     第五】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回?复,:监督落实情况—;没有回《复的,应当督促公安!机关回复 ! ,   ? 第五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不被接受】,公安机关》要求复查《的,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的《书面:意见后七日以内进】行,复查经过复查,认为!纠正违?法意:。见正确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认为纠正》。违法意见错误—的,应当及时撤【销 》    》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纠【正,意见:正确的,应当及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督促下级》公安机?关纠:正;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纠】正,意,见不:正确: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及有关侦查人员说】明情况同时,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申诉人、控告人【  【  : 第五百七十二条 !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发?现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审查,并报告检察长!侦,查部门审查后应【当提出是否立案侦查!的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    — 第五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情节分别处理情节】较轻的?,可以?直接向侦查》部门提出纠》正意见;情节较【重或者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 ? ,   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活动中?有违法情形的,【应,当,通知其纠正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纠正!,并将纠正》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  【。   ?第五百七十四—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办理案》。件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对【该机关作出的处【。理不服,或者该机关!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办理案件】的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受》理,。 —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对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     未向【办理案件的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或者办理!案件的?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向办—理案件?的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可以直接监】督纠正 !    对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情形】之外的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依《法处理? ,   【  第五百七十五】。条  对《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中的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以及对《其他司法机关对控告!、申诉的处》理,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 , ,  :。 控告检察部门【对本院办理》案件中?。的违法行为的控告,!应当及时审查—。办理;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其他司法机关—的处理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或者监所【检察部?门审查办理审—查办理?。的部门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日以内提出审【。查意见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三至【五项的申诉,—经,审,查认为需要》侦查机?关说明?理由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说明理由,并—在收到理由说明以】后十五?日,以内提出《审查意见 》 《 ,    认为—本院办理《案件中?存在的?违法情形属实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予以:纠正认为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控告!、申诉的处理不【正,。。确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通知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认为本院办【理案件中不存—在控:告反映?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其,他司法?机关对控告、申诉】。的,处理正确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书,面提出?答复意见及其理【由,答复《控告人、《申诉人?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五日以内答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