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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 ?     【第五百三《十九:条,  对于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已经达到犯》。罪程:度,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  :  第?五百四十条 — 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以及对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由?公诉部?门,。。办,理 【    第五—百,四十一条 》 强制医疗的申请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提出;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提出?。   】  第五百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应当制作《强制医疗申请书强】制医疗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  》       【(一:)涉案精神》病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户籍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情】况及处所等》; 【 ,       (】二)涉案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 ,       (三!)案由及案件来【源; ? 《  :       (四!)涉:案精神病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的事实,包》括实施暴力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及相】关证据情况; 】   —    《  (五)涉案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依据,包括有关】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据材料; 】    】     (六)】涉案精神病人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 ? :    《  :  (七)》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     第】。五百四?十三条 《 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应《当,查明: 【   《      —(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    《    (二)涉】案精神?。病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     》 ,(三)涉《。案精神病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的事实》; —   ?      (【四)公安《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进行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涉案精神病人是否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       【 (五)《。涉,案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 :  《      — (六)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  《 ,  :    (七—)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 :       】  (八)采取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是否适当》 《 :  :  :第五百?四十:四条 ?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 ?  《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书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 !   ?  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的时间不计入人!民检察院《办案期限 】     第五百!四,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强制医疗程序—。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 ? ?。 ,   ?。 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程序《    ! 第:五百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进,。行鉴:。定,的程序违反法—律,。或者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    【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而尚未采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公:安机:关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 第五百《。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时有体【。罚,、虐待等《违法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 ,     前款规!定的工作《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 》 : ,    第五百四十!八条  在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经鉴【定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     —第,五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强制医疗案件】开庭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  第?五百五?十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   【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不当,《应当在收到》决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   ?  第五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作出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后,!拟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庭】。审中发表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