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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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三《十九:条, 对于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已经达到犯》。罪程:度,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 : 第?五百四十条 — 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以及对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由?公诉部?门,。。办,理
【 第五—百,四十一条 》 强制医疗的申请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提出;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提出?。
】 第五百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应当制作《强制医疗申请书强】制医疗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
》 【(一:)涉案精神》病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户籍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情】况及处所等》;
【 , (】二)涉案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 , (三!)案由及案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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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涉:案精神病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的事实,包》括实施暴力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及相】关证据情况;
】
— 《 (五)涉案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依据,包括有关】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据材料;
】
】 (六)】涉案精神病人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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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七)》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
第】。五百四?十三条 《 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应《当,查明:
【
《 —(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 《 (二)涉】案精神?。病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 》 ,(三)涉《。案精神病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的事实》;
—
? (【四)公安《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进行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涉案精神病人是否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 【 (五)《。涉,案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
:
《 — (六)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
《 , : (七—)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
:
】 (八)采取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是否适当》
《
: : :第五百?四十:四条 ?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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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书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
!
? 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的时间不计入人!民检察院《办案期限
】
第五百!四,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强制医疗程序—。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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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程序《
! 第:五百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进,。行鉴:。定,的程序违反法—律,。或者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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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而尚未采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公:安机:关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 第五百《。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时有体【。罚,、虐待等《违法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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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工作《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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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百四十!八条 在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经鉴【定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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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强制医疗案件】开庭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 第?五百五?十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
【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不当,《应当在收到》决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
? 第五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作出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后,!拟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庭】。审中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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