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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 《 ,    《第五百?三十九条 》 对于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已经达到《犯罪程度,》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 ?   ?。。  第?五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以及对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由公诉部》门办理 》 ?     第五【百四十?一条 ?。 强制医疗的—申请:。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提出;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提出 】   ?  第五百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应当制》作强制医疗申请书强!制医疗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    《 , (一)涉案精【神病:。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户】。籍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情况及处所】等; —      【   (二》)涉案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      (【三)案由及案件来源!。;, :。  》    《   ?(四)涉案》精神病?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的事实,包括—实施暴力《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及相?关证据情况;— :。 《     》   (五)涉【案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依【。据,包括有关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据材料;— :   —      —(六)涉案精神病】。人,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  ?   ?    (》七)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   【  第五百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应【当查:明:  !       【(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  :    《  (?二)涉案精》神病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         !(三)涉案精神病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的事实; !。     !    (四—)公:安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进】行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涉案精》神病:人是否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     】   ? (五?)涉:案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  :     (—六)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    】     》(七)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       】  (八)》采取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是否适当 【 ,     —第五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 《 :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书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 ? :   《  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的时?间不:计入人民检察院【办,案期限 —  《 ,  第五百四—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强!制医疗程《序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 —。。    《 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程序 】 《。    第五—百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进行鉴定!的程序违《。反法:律或者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而尚未采》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公《安机关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     第五!百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时有体罚、虐!。待等违法《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  :   前款规定的】工作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 【     !第五百四十》。八条:。  在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经!鉴定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   第五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强制医疗案件开庭!。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   第《五百五十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  《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不当,应当在【收到决?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 》    第五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作出—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后,【。。拟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庭审中发表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