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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辨! 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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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检察《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或场所—进行辨认《;也: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或者让》犯罪嫌疑《人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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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五十八条 】 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虚《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 , 第二》百五十九《条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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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为五到》十人,照片》五到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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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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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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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一条 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检察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字,对辨认对象应—当拍照,必要时可】以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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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主持进行【辨认,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参加《或者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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