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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辨 认 — ?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检察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或场》所进:行辨:认;也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或者【让犯罪嫌疑人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 ,  》  :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 : :     第—二百五十八条 【 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虚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    《第,二百五十九条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    【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 ,  》 ,  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为—五到十?人,:照片五到十》张   !  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 —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     第!二百六十一条—  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检察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字对辨认对象应当】拍,照,,必要时可以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 《    第二百六】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主持进行辨—认,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参加或者协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