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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节 辨! 认 【 ,    》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检察《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或场所—进行辨认《;也: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或者让》犯罪嫌疑《人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  :。   ?第二百五十八条 】 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虚《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 ,   第二》百五十九《条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     】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为五到》十人,照片》五到十张 】     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 【    》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     第【二百六十一条  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检察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字,对辨认对象应—当拍照,必要时可】以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     【第二:百六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主持进行【辨认,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参加《或者协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