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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鉴 定 】  》   第二百—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鉴定 】   ? ,。第二百四十八条【 , 鉴:定由:检察长批准,—由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聘请其他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但是应当征得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同意 【 ?   ?  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的》,不能担《任鉴定人《   】  第二百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 》   》  :第,二百五十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并且签名或】者盖章 】  :   ?多,个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鉴定意见—上写明分《歧的内容和理由,】并且分别签》名或者盖章 — 》   ? 第二百《。五十:一条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 ,     第二百】五十二条《。  对于鉴定意见,!检察人员应当进行】审,查,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意?见,报检察长批【准后:。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检察长也可》以直接决定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   》  第二《百,。五十三?条 : 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 ! ?   《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鉴定费用由请求方】承担,但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 《 ,    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以犯罪嫌疑人】有患精神病可—能而:。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的,【鉴定费用由请求方】承担 》 ,  ?   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鉴定的,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    第二—百五十五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 【  :   第二百五十六!条  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依法释放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