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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鉴 —定 》     第!。二百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鉴定】    !。 第二百四十八条 ! 鉴:定由:检察长批《准,由?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聘?。请其他?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但是应当征!得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同意 【     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的,不能担任!鉴定人 —。 :   ?  第二《。百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 】 》    《第二百五十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并且—签名或者盖章 】 《    多个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鉴定意见》上写明分歧的—内容和理由》,并且分别签名【或者盖章 【 :   ?  第?二百五十《。一条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   第二》。百五十二条 — 对于鉴定意见,】检察人员应当进行】审查,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意见,报检察【长批准后《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检察长【也可以直接决定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 第:。二百五十三条  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 ! ,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鉴定费用由请求【方承担,但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   —。。  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以【犯,。罪嫌疑人有患精神病!。可能而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的,鉴定费用—由请:求方承担《   】  :。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鉴定的,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     —第二百五《十五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 !   【  第二百五十六条!  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依法】释放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