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监管执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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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百五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收押活动和监!狱收监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 :(一)没有收押、】收监文书、凭证【文书、凭证》。不齐全或者被收【押、收监人员与文】书、凭证不符—的;
! — (二)《依法应当收押、收监!而,不收押、收监—或者对?依法不?应当关?。押的人员收押—、收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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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告知—被,收押、收监》。人员权利《、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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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其他违法》情形
!。 第六百—。五十五条 》。。 ,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在?管理、教育改造【罪犯等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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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五十六条【 看守《所对收?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身体检查》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可以在场发现】收押的犯罪嫌疑人】有伤或者身体异常】。的应当要求看守所】进行拍照《或者:录像由?送押人员、犯—罪嫌疑人说明原【因在体检《记,录中写明并由送【押人员、《收押: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必要时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可以自行拍!照或者录像》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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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百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有殴打、体罚—、虐待、违法使用戒!具、违法《适用:禁闭等侵害在押人】员人身权《利,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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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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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私自传递信件、物品!帮助伪造、》毁灭、?隐匿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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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违反—规定同意侦查人员】将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讯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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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收到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者其【他申请、申》诉,、控告、举》报不及时转交、【转告人民《检察院或者有关【办案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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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应当安排辩护】律师:依,法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没有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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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违法安《排辩护律师或者其】他,人员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
】 (六)《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予以监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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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其他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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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百五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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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将被判—处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的罪犯—留所服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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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将留所服《刑罪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混押、》混管、混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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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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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六十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没有按照规》。定对罪犯进行—分押分管、监狱【人民警察没有对罪】犯,实行直接管理等违】反监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具有:未按照规《定,安排罪犯与亲属或】者监护人《会见、?对伤病罪犯未及【时治疗以及未执行国!家,。规定的罪犯生活标】准等侵?犯罪犯合法权益【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第六百【六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出所活!。动和监?狱出监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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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没有出所】、出监文书、凭证文!书、凭?证不齐全《或,者出所、出》监人员与文书—、凭:证不符的;
】
》 (二】)应当释放》而没有释放不应当】释放而释《放或者?未依照规定送—达释放?通知书的《;
! 《 (三)对提【押、押解、转—押出所的在押人【员特许?离监、临《时离监、调监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未依照规定【派员押?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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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其他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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