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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监管执《法监督 《 【    第六—百五:。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收?押,活动和监狱收—监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   (一)没【有收押、《。收监文书、》凭证文书、凭—。证不齐全《或,者被收押、》收,监人:员与文书《、凭证不符》的; 】        (!二):依法应当收》押、收监而》不收:押、收监或者对【依法不应当》关押的人员收押【、收监的; — :。 ?      —  (三)》未告知被《收押、收监人员【权利、义《务的:;   !   ?   (四)其【他违法?情形 —     —第六百?。五十五?条 : 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在管理、教】育改造?罪犯等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第六百五十六条  !看守所对收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身】体检查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可】以在场发现收—押的犯罪嫌疑人【有伤或者身体异【。常的应当《要求:。看守所进行》拍照或者录像—由送押人员、犯罪】嫌,疑,人说明?原因在?体,检记录中写》明并由送《押人员、收押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必要时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可以自行拍—照,或者录像《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     第六【百五十七条 — 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有殴》打、体罚、》虐待、违法使用戒】具、违法《适用禁闭等侵害在】押人员人身权利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第六百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 (:一)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私自传递信】件、物品帮助—。伪造、毁《灭、隐匿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的?;, —        (!二)违反规定同意侦!查人员将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讯问的;》 《       】  (三)收到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者—其他申?请、申诉、》控告、举报不及【时转交、转告人【民检:察院或者《有,。关办案?机关:的; 》 , :       【 (四)应》当安排辩《。护律师依法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没有】安,排的; —  《       【(五)违法安排【辩护律师或者其【。他,人员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    】    《 (:六)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予以监听的; 】     !。   ? (七)其他违法】情形 【     》第六百五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   (一)将被判!处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的!罪犯留所服刑的【; 《  《    《   ?(二:)将留所服刑罪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混,押、混管、混教的;! , 》 ,       (】三)其他违法情形 ! , 《   ? 第六百六十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没有:按照规定对罪犯【进行:分押分管、监—狱人:民警察没有对罪犯】实,行直接管理等违反监!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具有?未按照规定安—排罪犯与亲》属或者?监,护人会见、对伤病罪!犯,。未及时?治疗以及未执行国家!规定的罪犯》生活标准等侵犯罪犯!合法权益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   》。  :第六百六《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出所活《动和监狱出》监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   (一)没【有出所、出监文书、!凭证文书、》凭证:不齐全或《者出:所、出监《人员:与文书?、凭证?不符:的; 》 : ,。       【 (二)《应当释放《而没:有释放不应当释【放而释放或》者未依照《规定送达《释放通知书的;【 《     —   ? (三?)对提押、押解【、转押出所的—在押人员特许离【监、临时离》监、调监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未依照规定派】员押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 】       【  (四)》其,他违法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