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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监管执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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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百五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收押?活动和监狱收—。监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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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没有收押【、,收监:文书、凭《证文书、《凭证不齐全或—。者,被收押、收监人员与!文书、凭证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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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依—法应当收押》、收监而不》。收押、收监或—者对依法《不应:当关押的人》员收押、《收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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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告知!被收押、收》。监人员权利、—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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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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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在管理、教育!。改造罪?。犯等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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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百五十六条》 看守所对收【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身,体检查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可以在场发现收!。押的犯罪嫌疑—人有伤或者》身体异?常的应当要》求看守所进行拍【照或者录像由—送押:人员、犯罪嫌疑人说!明原因在体检记【录中写明《并由送押人》员、收押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必要《时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可以自行!拍照或者录像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
— 第六《百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有?。殴打、?体罚、?。虐待、?违法使用戒》具、违法适用禁闭等!侵害在押《人员人身权利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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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百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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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私自传?递信件、《物品:帮助伪造、毁—灭、隐匿《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的;:
! 》(二:。)违反规定》同意侦查人员将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讯问的;
】
! (《三)收?。到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者其他申请】、申诉、控告、举】报不及时转交、【转告人民检察院或者!有关办案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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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应当安排【辩护律师依法—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没】有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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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违法安—排辩护律师或者其他!人员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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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予,以监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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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他《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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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百五—十九条 《 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一)将被判】处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的?罪犯留所服刑—的,;
《
【 (》二)将留所服刑【罪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混押、混【管、混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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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三)其他!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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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百六十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没!有按照?规定对罪犯进行【分押:分管、监狱人民【警察没有对罪犯实】行直接管理等违反】监,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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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具有未按照规定】安排罪犯与》亲属或者监护人会见!、对伤病罪犯—未,及时治疗以及未【执行国?家规定的罪》犯生活标《准等侵犯罪犯合法】。权益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第六【百六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出所活动和监!狱出监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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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没【有出所、出监文书】、凭:证文书、凭证—。不齐全或《者出所、出监人【员与文?书、凭证《不符的;
【
! :(二:)应当释放》而没有释放不应【当释:放而释?放或者未依照规【定送达释《放通知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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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提!押、:押解、转押出所的】在押人员特许离监、!临时离监《、调监?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未依照—规定:派员押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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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其他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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