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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出席第二审法】。庭 【     第【四百:四十五?条  对《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公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官出席第二!。审法庭检察官助【理,可以协助检察官出】庭根据需要可—以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    第四百四十!六条  检察官出】席第二审《。法,庭的任务是 —  —       (一!)支持抗诉或者【听取上诉意》见对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纠:正意见; 》 《        】 (二)维》护原审人民法院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建议法庭维持—原判; 】  :       【(三)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      !   (四)对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诉讼程序的!情况:记明笔录《;   !。。      (五】)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  :  第四百四十七】条  对抗》诉和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可以调】取下级人民检察【。院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 :   ?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查阅案卷通知后可以!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完【成在一个月》以内无法《完成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 ?    《第四百四十八条 】 检察人员应当客观!全面地审查原审案卷!材料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应当审查《原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量刑是否!适当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并【应当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或者上【诉人的上《诉状了解《抗,诉或者上诉的理【由是否正《确、充分重点审查有!争议的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庭审准备工作!    ! 第:四,百四十九条  【检察人员在审查第】一,审案:卷材料?。时应当?复核主要证据—可以讯问原审—被告人必要》时可以补充收集证】据、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需》要原侦查案件的公安!机关补充收集证据的!可以:要求其补充收集 】   【 , 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首、立】功等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材料和线】索的可以移交公【安机关调《查核:实也可以自》行调查核实》发现遗漏罪行—或,。者,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侦查《  【   对于下列【原审被告人应—当进行讯问 】    —   ?  (一)提—出上诉的; !   《  :  :  (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 】 《。       【 (三?)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  第?四,百五十?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 《      —   (《一)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 :   【      (二)!。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 ? , ,      —  (?三)复核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 :     】    (》四)必要《时补充收集证—据; 》  《。       【(,五)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      —   (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    】 第四百五十—一条  出席第二审!法庭前检察人员【应当:制作讯?问原审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和出:示、宣读、播—放,证据计划拟写—答辩提纲并》制作出庭《意见 《   —  第四百五十二】条  在法庭审【理中检察官应当针对!原审判决或者—裁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量刑《等方面的问题—围绕抗诉《或,者上诉理由》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讯问原审《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出示和宣读证据并】提出:意见:。和进:。行辩论 !    第四百五十!三条  需》要出示、宣读、【播,放第一审期间已移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的出!庭的检?察官可?以申请法庭出—示、宣?读、播放 】。     在第】二,审法庭宣《。布休庭后需》要,移交证据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