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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出!席,第二审法《。庭 【 :    第四百【四十:五条  对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公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官出席第二审法庭】检察官助《理可:以,协助:检察官出庭根—据需要可以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     第!四百四十《六条  检察官出席!第二审法庭的任【。务是 —        ! (一)支》持抗诉或者》听取上诉意见对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纠正意—见,。。; : :    —   ?  (二)维护原】审人民法院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建议法庭维】持原判; 】     —    《(三)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 ?   《     》 (四)对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诉讼程序的—情况记明笔录—; : :      】   (五)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   ? , 第四百四十七条】。  对抗诉和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可:。以调取下级人民检察!院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    《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查?阅案卷通知后可【以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完成在一个】月以内无法完成【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 :  : ,  第?四百四?十八条 《 检察?人员应当客观全【面地审查原》审案:卷材料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应当审查原】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量刑是否适当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并应当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或者上诉人的上】诉状:了解:抗诉:或者上?诉的理由是》否正确、充》分重:点审查?有争议的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庭审:准备工?作 《。 ?    第四百【四十九条  检察人!员在审查第一—审案:卷材料时应当复核主!要证据可以讯问原】审被告人必要—时可以补《充,收集证据、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需要原侦查!案件的公安机关补充!收集证据的》可以要求《其补充?收集  !  :。 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首、立》。功,等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材料和【线索的可《以移交公安机关调】查,核实也可《。。以自行调查核—实发现遗漏罪行或】者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侦查 《     对!于,。下列原审被告—人应当?进,行讯问 !   ?     》。(一)提出上诉的;! 《 :。      —。  (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 【 ,     】    (三)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  :  第四百五十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     》  (一)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 《    】     (二【),。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    】     》(三)复核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  【。     》  (四)必要时】补,。充收集证据; ! ,     —    (五)【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    】 ,    (》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 《     第四【百五十一条 — 出:席第二审《法庭前检察人—员应当制作讯问【原审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和出示、!宣读、?播放证据计划拟写】答辩提?纲并制作出庭—。。意见 ? : :  :。   第四百—。五十二?条,  在?法庭审理中检—察官应当针对—原审判决或者裁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量刑等方面—的问:题围绕?抗诉或者上诉理由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讯问原—审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出示和宣—读,。证据并提出意见【和进行辩论》 : :。    》 第四百五》十三条 《 需:要出:示、宣读、播放【。第,。一审期间已》移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的—出庭的检察官可以】申请:法庭出示、宣读、播!放 》     在【第二审法庭》。宣布休庭后需要【移交证?据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