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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出席第二审【。法庭 ? , ,   【  第四百四—十五条  对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公《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官出席第】二审法庭检察官【助理可以《协助检察官出—庭根据需《要可以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    第四百四十!。六条  《检察官出席第二【审法庭的任务—是 【    《 ,   (一)支持】抗诉或者《听取上诉意》。见对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纠!正意:见; 》。   》  :    (二—)维护原审人民【法院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建议法庭维持原判!; —         !(三)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  》   ?    (四)【对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诉讼程》序的情况记明—笔录; 【        ! (五)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   —  第四百四十七条!  :对抗诉?和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可以?调取下?级人民检察》院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  《  :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查阅【案卷:通知后可以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完成?在一个月以》内无:法完成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 :    《 ,第四百四十》八条  检察—人,员应:当,。客观全面地审查原】。审案卷材料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应当审查—原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量》刑是否适当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并【应当: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或者上诉】人的上诉《。状了解抗诉或—者上诉的《理由是否正》确、充分重点—审查有争议的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庭审—准备:工作 【     第—四百四十九条  检!察人员在审》查第一审案卷—材料时应当复核主】要证据可以讯问原审!被告人必要时可【以补充收《集证据、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需要原侦!查案件的公》安机关补充收集证】据的可以《要,求其补充《收集 】 ,   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首、立》功等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材料和线—索的:可以移交公安机【关调:查核实也可以自行调!查核实发现遗—漏罪行或者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侦查 !   【  对于下列—原审被?告人应当进行讯问】 ? :   ?      (【。一)提出《上诉的?; 》。       】  (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 【。  ?       (】三)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 《     第四【百五十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     》   (一》)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 》 :        】 (二)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 : ,        】 (三)复核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 】   ?      (【四)必要时补充收】集,证据; !       【 (五)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   ?   (《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 : ,。 ,   第四百五【十一条  》出席第二审法—庭,前检察人员应当【。制作讯问原》审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和,出示、宣读、播【放证据计划拟写【。答辩提纲并制作出庭!意见 《  》 ,  第四百五十二条!  在法庭审—理中检察官应—当针对原《审判决或者裁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量刑等方《面的问题围绕抗诉或!者上:诉理由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讯问原审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出:示,。和宣:读证据并提出意【见,和进行辩论 】    —。 第四百《五十:三条  需要—。出示、宣读、播【放第:。一审期间已移—。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的出庭的检察官可】以申请法庭出示、】宣读、播放》 ?。  《   在第二审法庭!宣布:休庭后需要移交证据!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