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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审查决定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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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百九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负责侦查的部】门制:作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一并移【送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审查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在拘留后七日以!内将案件《移送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审查
! : 第二百九十—七条 对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七》日以内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逮捕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十五《日以内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逮捕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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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百九十八条】 对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的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移交负!责侦查的部》。门并可以《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由负》责侦:查的部门《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可以协—助执行
! 第二百【九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决定不予逮》捕,的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将不予【逮,捕的决定连同—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移交负责侦查的【部门并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 第三百条 !对,应当逮?捕而: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未移:送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向—负责侦查的部门提】出移送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建议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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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零】一条 ? 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其家属对—于无法通知的在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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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零二条【 :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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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撤销—逮捕决定《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同!时通知负《责捕诉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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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按照前款规定被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又发现》需要逮捕的应当重新!移送审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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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三条 》 已经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又发现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重新办理】逮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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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四条 ?。 犯:罪嫌疑人《在异地羁《押的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将决定!、变更、撤销—逮捕:措施的情况书面【通知羁押地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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