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附则
》
! :第四十九条 — 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的要求】制作民事、》行政:检察文书
】
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一的要求建立【民,事、行?政检察案卷》
?
【第五:十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复制—费用可?以由当事人承担
】
【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工:作暂行规定》、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暂?行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同时废止
!
!附件一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立卷顺序】
【 一、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和建议人民法院!再审案件的》正卷按照下》列顺序排列
!
》 (一【)抗:诉书或?者检察建议书—。。;
—
!(,二)原审《判决书、裁定书;】
,
! (三)证】据材料;
【
! :(四)其他应当【列入正卷的》材料
! 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和建议人民】法,院再审案件的副卷】按,照下列顺序》排列
《
:
【 (一)申诉】书;
?
! 《(二)?受理案件《登记审查表;—
】 (【三):立案:审批表;
】
》 (四)立!案决定书;
—
】。 》(,五)立案通知—书;
【
!(六)听取当事人陈!。述笔:。录;
《
《 , (】七,)终止审《查通知书;
!
【。 (八)转办】。函、交办《函、催?办函或者移》送案卷函;》
! (九【)调(借)阅案【卷函;?
— — (十)补充调查!通知书;
》。
,
! : (十一)》传票;
! 】(十二?)阅卷笔录;
!
,
: (!十,三)审查终结—报告;
】
, 【 (十四)讨论案件!记录;
】
】 (十五)抗诉书】、检察建议书的原】本和正本提》请抗:诉报告书、不—。抗诉决定书或者不】提,请抗:诉决定书;
【
— 《 (十六》)撤销抗诉决定书、!撤,回抗诉决定书—;,
:
?
【 , (十七《。)指:。派出庭通知书—;
?
?
】 (十八)》出庭通知书》;
【 【。 (十九)出—庭意:见;
》
【 (二—十)出庭《笔,录;
—
,
: 》 (二十一)【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
! (》二十二)抗诉—。再审判决(裁定【)登记?表;
【
? , (二十三!)送达回证;—
《
? 【(,二十四)其他法律】文书
—
》 人:民检察院终止审查和!。不抗诉案《件的案卷参》照前款规定的顺序】排列
—
《 三?、人民检察院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的,案卷按照下列顺序排!列
—
》。 , (一)提【请抗:诉报:告书;
《
:
— (—二)申诉书;
】
【 ? (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
】 (!四)证据材》料,;
》
! (五)受理案【件登记?审查表?。;
! (【六)立案审批表;】
【 》 (七)》立案决定书;—
,。
— (八!)立:。案通知书《;
】 (】九)听取当事人陈】。述笔录;
!。
!(十)转办函、【交办函、催办函或】者,移送案?卷,函;
?
》。。 ? ? (十一)调(借!)阅:案卷函;《
《
【 (十二)补】充调:查,通知书;
【
:。。
: — (十三)传票;
!。
:
—。 (十【四)阅卷《笔录:;,
:
】 (十—五)审查《终结报?告,;,
,
! ? (十六)》讨论:案件记录;
】
! (十《。七)送达回证
!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参考条—文(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