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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   !  :第四十九条 — 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的要求】制作民事、》行政:检察文书 】     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一的要求建立【民,事、行?政检察案卷》 ?     【第五:十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复制—费用可?以由当事人承担 】   【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工:作暂行规定》、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暂?行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同时废止 !     !附件一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立卷顺序】  【   一、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和建议人民法院!再审案件的》正卷按照下》列顺序排列 !    》     (一【)抗:诉书或?者检察建议书—。。; —         !(,二)原审《判决书、裁定书;】 ,     !    (三)证】据材料; 【       !  :(四)其他应当【列入正卷的》材料  !   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和建议人民】法,院再审案件的副卷】按,照下列顺序》排列 《 :      【   (一)申诉】书; ?     !    《(二)?受理案件《登记审查表;—   】      (【三):立案:审批表; 】    》     (四)立!案决定书; —    】。     》(,五)立案通知—书; 【         !(六)听取当事人陈!。述笔:。录; 《 《 ,       (】七,)终止审《查通知书; !      【。   (八)转办】。函、交办《函、催?办函或者移》送案卷函;》    !     (九【)调(借)阅案【卷函;? —      —  (十)补充调查!通知书; 》。 ,      !  : (十一)》传票; !        】(十二?)阅卷笔录; ! , :        (!十,三)审查终结—报告; 】 ,       【 (十四)讨论案件!记录; 】        】 (十五)抗诉书】、检察建议书的原】本和正本提》请抗:诉报告书、不—。抗诉决定书或者不】提,请抗:诉决定书; 【   —    《  (十六》)撤销抗诉决定书、!撤,回抗诉决定书—;, : ?       【 , (十七《。)指:。派出庭通知书—; ? ?        】 (十八)》出庭通知书》; 【       【。 (十九)出—庭意:见; 》     【    (二—十)出庭《笔,录; — ,  :     》  (二十一)【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     !    (》二十二)抗诉—。再审判决(裁定【)登记?表; 【   ? ,     (二十三!)送达回证;— 《  ?       【(,二十四)其他法律】文书 —    》 人:民检察院终止审查和!。不抗诉案《件的案卷参》照前款规定的顺序】排列 —   《  三?、人民检察院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的,案卷按照下列顺序排!列 —     》。 ,   (一)提【请抗:诉报:告书; 《 :    —     (—二)申诉书; 】    【   ?  (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 】        (!四)证据材》料,; 》        ! (五)受理案【件登记?审查表?。;   !      (【六)立案审批表;】  【     》  (七)》立案决定书;— ,。  —       (八!)立:。案通知书《;  】       (】九)听取当事人陈】。述笔录; !。         !(十)转办函、【交办函、催办函或】者,移送案?卷,函; ? 》。。   ?   ?  (十一)调(借!)阅:案卷函;《 《      【   (十二)补】充调:查,通知书; 【 :。。  :      — (十三)传票; !。 :    —。     (十【四)阅卷《笔录:;, :     】    (十—五)审查《终结报?告,;, ,     !   ? (十六)》讨论:案件记录; 】       !  (十《。七)送达回证 !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参考条—文(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