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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附则【
【
第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的》要求制作民事—、行:政,检察文书
—
— 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一的要求建立【民事、行政检察案卷!。
,
!第五十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复》制费用可以》由当:事人承担
】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工作【暂行规定、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暂《行,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同时废止
!
, 《。附件一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立卷顺序
】
一、】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和建议】。人民法?院再审案《件的正?卷按照下列顺序排】列
—
, —。 (一)》抗诉书或者》检察建议书;—
:
】 (二—。)原审判决书、裁】定书;
》
《 】(三)证据材料;
!
— 》 (四)其他【应当:列入正卷的材—料
:
】 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和建议人《民法:院再审?案件的副卷按照下】列顺序排列
】
! (一)》申诉书;
!
》 (二)受】理案件登记审查表;!
:
:
? : : (三)立案审!批表;
》
《 》 (四)立【案决定?书;
?
— (】五)立?案通知书;
【
【。 , ? (六?)听:取,当,事人陈?述笔录?;
?
! (七)终【止审查通知》书;
】 (!八)转办函、—交办函、催办函或】者移送案卷函;【
《
: 《 (九)调(!借)阅案卷函;【
— 《 (十)补】充调:查,通知书;
】
【 (十一)传票!;
》
,
】 (十二)阅卷笔】录;
《
《 — (十三)审查终!结,报告:;
】 (十!四)讨论案》件记录;
》
【。 (十五!)抗诉?书、检察建议书【的原本和正本提请】抗,诉报告书、不抗诉决!定书或者不》提请:抗,诉决定书《;
【 】(十六?)撤销抗诉决定书、!。撤回抗诉决》定书;
—
? 《 (》十七)指派出庭【通知书;
!
》 , , (十八)出【庭通:知书;
! 》。 , , (十九)出—庭意见;
】
? 【(,二十)出庭笔录;】
】 》 (二十一)—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
! (二十二【)抗诉再审判决【(裁定)登》记表:;,
?
:
:。 : ? (二十三)送达!回证;
】
》 (二—十四)?其他法律文书—
》
人—。民检察?院终止审查》和不:抗诉案件的》案卷参照前》款规定?的顺序?排列
【
《 三、人民检察院】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的案卷》按照下列《顺序排?列,
! (一)】提请:抗诉报告书;
【
】。 《 (二)《申诉书?;
! —(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
!。
】 (四—)证据材料;—
,
》 (!五)受理案件—登记审查表;
】。
》 【(六:)立案?审,批表;
—
:。
? , (—七)立案决定书【;
《
? 《 (》八)立案通知书【。;
:
《
— (九》。)听取当事人陈述笔!录;
【
? 》 (十)转办函、交!办函:、催办函或者移【送,案卷函?。;
:
:
,
【 , (?十一)调(借—)阅案卷函;—
— 】(十:二):补充调?查通知书《;
?
,
— (十三】)传票;
!
《 《 (十?。四)阅卷笔录;【
:
》 (】十,五)审?查终结报告;
【
》 (!十六)?讨论案件记录—;
:。
?
【 (十七—)送达回证
【
》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参考条文【(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