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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检察建》议 《 《 ,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    《 ,    (一)原】判决、裁定符—合,抗诉条件《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同意再!审的; !    《    (二—)原:裁定确有错误但依】法不能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救济的; 】   《     》 (三)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再审的庭审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  】       (】四)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      】   ?(一)有《关国家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存在制度隐患的; ! : :        】 (二)《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背?职责应当追》究其纪律《责任的; — ,       !  (三)应—当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