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建标库

第八章检察建议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原判决、裁定符合抗诉条件,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同意再审的;

        (二)原裁定确有错误,但依法不能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救济的;

        (三)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再审的庭审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

        (四)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一)有关国家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存在制度隐患的;

        (二)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背职责,应当追究其纪律责任的;

        (三)应当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