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 第四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本院》。。其他有关部门对【本院的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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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的【。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或者制作《。。完成后?办案:部门应?当在五日内》将法律文书复印件】送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认为违法《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报请检《。察长处理或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 上级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工作进—行监督并适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
】 第四《。十六条 《 人民检察》。院负有?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权限、职!责的人员岗位变动时!其所在?部门:应当会同本院纪检】监察:、财务装备》等部:门对扣押、》。冻结的有关》款物进行检》查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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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在?。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的应当?区别情形按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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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违反?规,定导致国《家赔偿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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