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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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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本院其他有关部【门对本院的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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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的?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或者【制,作完成后《办案部门应》当在五日内》将法律文《书复:印件送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认为!违法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报请:检,察长处理或》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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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级《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工作进行—监督并适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
】。
》 第四十六条 】 人民检察院—。负有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权限、职责【的人员岗位变动时】其所在部《门应当会《同本:院纪检监察、财【务装备等部》门对扣押、冻—结的有关款物进行检!查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
》 第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在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的应当区别情】形按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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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违反规定导】致国家?赔偿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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