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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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及其孳息《应,当如:实登记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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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财务装备】的部:门,是扣:押款物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扣押款物统一管理!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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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 办案部门扣押款】。。物后应当在》三日内移交管—理部门并附扣押清】单,复印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由办》案部门暂时保管【在原因消除后及时】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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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下列】扣押款?物可以不移交本院管!理部门由办》案,部,门拍照或者录像后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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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不—便,提取或者不》必提取?的不动产、生产【设备或者《其他财物《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交持有人或!者,。其近亲属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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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对【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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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及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或,者根据办案需—要严格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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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根据办!案需:要委托有关主管【机关妥善《保管;
! 】(五)对易损—毁、:灭失、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以经检察长批!准后及时委托有【关部门拍卖》、,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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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对单位的》涉密电子设备、【文件:等物品可以》在密封后交被扣【押物品?的单位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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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办案—部门向管理》部,。门移交?扣押的款物时应当】列明物品的名称、】规格、?特征、质量、数量或!者现金的《数额等出具本—规定第十《八条要求《。的,。手,续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审验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办案部门立即补正;!。符合规定《的应当在《移交清?单上签名并向办【案部门开具》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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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八条 】 对扣?押款应当逐案设【立明:细账并?及时存入指》定银行?的专用账户严格收】付手续?
】 第二《十九条 对—扣押的?实物应当建》。。账设:卡一案一账》一物一?卡,
【 , 办?案部门对《于细小物《。品可:以根据物品种类分】袋、分件、分箱设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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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对扣押物品应当!设立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尘等安全要求!的专用?保,管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计量和存储》设备严格封》存登:记和出入库手续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扣押款物进行检查防!止挪:用、丢失《、损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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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为了核实【证,据需要临《时调用扣押款—。物时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加封:的款物?启封时办案》部门和管理部门应当!同时派员在场并应当!有见证人或》者持有人《在场当面查验归【还时应当《重,新,封存由管理人—员,清点:验收管理部门—应当对调用和归还情!况,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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