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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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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人民?检察院对于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及其孳息应当【如实登记妥》。善保管
! 第》二十四条 》 人民检察院负【责财务装备》的部门是扣押款【。物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扣押?款物统一《管理:。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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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办案!部门扣押款物后【应,当在三日内移交管】理部门?并,附扣押清单复印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由,办案部门暂时—。保管在原因消除后】及时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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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下列扣押款物可以】不,移交本院管理部【门由办案部》门拍照或者录像【后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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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不便提取或!者,不必提?取的不动《产、生产设备—。或者其他财》物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交持有人或者】其近亲属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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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主管机》关;
! — (三)对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及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或者【根据办案《需要:严格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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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对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根据?办案需要委托有【关主管?机,关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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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易《损毁、?灭失、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以经检察长批!。准后及时《委托有关部》门拍卖、《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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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单位—的涉密电子设备、】文件等?物品可以《在密封后交被扣押物!品的单位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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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 办案部门向管理】部门移交扣押的款】物时应当列明物【品的名称、规格【。、特征?。、质量、数量—或者现金的数—。额,等出:具本:规,定第十?八条要求的手续【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审验【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办案部门立即补【正;符合规定—的应当在移交清【。单,。上签名并向办案部门!开具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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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对扣押款应【当逐案设立明细账】并及时存《入指定银《。行的专用账户严格收!付手:续
! , 第二十九》条 对扣押的【实,。物应当建账设卡【一案一账《一物一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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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案?部门对于细小—物品可以根据物品】种类:分袋:、,分件、分箱设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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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对扣《押物品应当设立【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尘等安全要求的【专用保管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计量和存】。储设备严格封存【登记和出入库手续】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扣押款物进行检!查防止挪用》、丢失、损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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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为—了,核实:证,据需要临《。时调用扣押款物时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加封的款物】启封:时办案部门和管【。理部门应当同—时派员在场并应【当有见证《人或者持有人在场当!面查验归还时应当】重新封?。存由管理人员清点】验收管理部》门应当对调用和归】还情况?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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