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
,
,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依法行使检察职权!过程:中扣押、冻》。结,的,违法所得《、与:犯罪有关的》款物、?作案工具和非—法持有的违禁品等】
?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
! 第三条 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法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
》
《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严禁以虚!假立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扣押、冻结款—物对:涉案单位私》设账外资金但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扣押、冻【结可以通知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上】级单位处理》。严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
【。 第五条 严!禁在立案之前—。扣押、冻结》款物立案《之前发现涉嫌犯【罪的款物如果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并采取扣押、冻!结措施以保全证【据和:防止:涉案款物转移
!
个】。人或:者,单位在立《案之:前向人?民检察院自首时携】带涉案?。款物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先行接收并—向自首人《开具:接收凭证《根据:立案和?侦查情况决定是否】扣押、冻《结
—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后应当对》案,件及时进行侦查不】得在无法定理由【情况下撤销案件或】者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
?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款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
】扣押、冻《结单位的涉》案,款物应?当尽:量不影响该单位正常!的,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
【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实行扣押、冻结!款物与保管款物【相分离?的原则?。账实必?须相符
】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实行办!案部门和保管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原则并接】受侦查监督、公【诉、控?告,。申,诉、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
,
:
《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投诉
】
,
:
: 当事人、其他!直接利害关》系人或?者其近亲属认为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或者有违法情!形的可?以向该人民检—察院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投?诉接到投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和答复
【
》 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违法扣—押、冻结涉案款物】而申请刑事赔偿的尚!未办结的投诉程序】应当终止《负责办理投诉的部】门应:当将相关材料—移,交刑事赔偿工作部门!。
!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
?
?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应当使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制定的法律文书填写!。。必须规范《、完:。。。备文书存根必须完整!
《
—禁止使用“没收决】定书”、“罚—款决定书”》等不符?合规定的《文书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
! :第十二条《 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款物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第二《章 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程序—。
?
第十!三条 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执《行
《
— ,第十四条 在现】场勘查、搜查—。、拘留、逮捕过程】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非法!持,有的违禁品可能属于!。违法所?得的款项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扣《。押不能立《。即查:明是否与案件—有关的?可疑款物《。可以先行《扣押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审查处理!
,。
?
》 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到案?时随身携带》的物品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对于与【案件无关的》个人用?品逐件?登记随人移交或者】退还其家属
—
【 第十《五条: 需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不在本辖—区的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及本】规定:持相关法律》文书及简《要案情等材》料商请被扣押、冻】结款物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被请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协助执行《
,
《
《 被请求协助的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逐级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协商;必要时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
第十!六,。条 对于扣押的款!。物检察人员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款物持有人【查点清楚经拍—照或者?录像后予以扣押并当!场开:列扣押清单》一式四份注明扣押物!。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质量、颜色》、新旧程度、—包装等主要》特征由检察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在场的】应当在清单上注【明
—
《 扣押、冻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股?票、债券《、基金、权证、期】货、仓单、黄金等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出—售
—
, , ?第十七条 —对于应当扣》押,但不便提《取或者不必提取的】不动产?、生产设备》或者:其他:财物应当扣押其权】利证:书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原地封存或】者交持有人》或者其?近亲属保管并开【列扣押(原地封【存)清?单一式四份注明相关!物品的详细地址【和相关特征同时【注明已经拍照或者】录像:以及其权利证—书已被扣押由检【察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启封时?应当有见《。证人:、持:有人在场《。。并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在场《的应当?在清单上《注,明
】 被扣押的财物!交持有人或者其【近,亲属保管的》检察人员应当书面告!知保管人对被—扣押的财物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出租、】。。抵,押、赠?予等
! 第十八条 】 办:案部门扣押、—冻结下?列款物应当进行相】应的处理:
【
— , 《 (一)扣押—外币、金《银珠宝、文物、字】画以及其他》不,易辨别?真,伪,的,贵重:物品应当开》列清单注明》特征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当场密封》由检察人员》、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在密封—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根据办案—需,要及时委托具有【资,质的: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启封时应当有—见证人或者持有人在!场并签名《或者盖章;
】
《 — (二)对存折【、存单、信用—卡、股票、债券、】基金、权证、期货】、其他有价证券以】及具有一定特征【能够证明《案情的现金》或者实物应当注【明特征?、编号、种类、【面值、?张数、金《额等经拍照或—者录像后作为实【。物进行封存》由检察?人,员、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在密封《。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并且冻?结相应的账户启封时!应当有见证人—或者持有人》在场并签名或者盖】章;
【
, — (?三)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优?盘、移动硬盘等磁】质、电?子,存储介质《应当注?明案由?、内容、规格、类别!、应用长度、—文件格式、》制作或者提取时【间、制作人或—者提取?人,等;
—
—。 (》四):对易损毁、灭失、】。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采取笔录、】绘,图、拍照、》。录像:等方法加以保全后】进行封?。存;
《
?。
? 《 (五《)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原地封—存或者交持有人或者!其近亲属《保管的财物应当【将,扣押决定书复印件送!达当:地不动产或者—。生产设备等》财物的登记》、管理部门告知【其在解除《扣押之前禁止办【理,出售、转让、—抵押等;《
】 : ? (六)对单位【的涉密?电子设备、文—件等物品应当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当场密【封由:检察人员、见证人、!单,位有关?负,责人在密封》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启,封,。时应:当有见证人、—单位:有关负责人在场并】签名或者盖章
】
】对于有关人员拒绝按!照前款有关规—定签:名或者盖章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相关文书—上,注明
?
】 第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用违法?所得:与合法收入共—同购置的不》可分割的《财产可以先行扣【押、冻?结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审查处?。理对无法分开退还】的财产?应当在案件》办,结后予?以拍卖、变卖对【不属于违法》所得的?部分予以《退还
】 ? 第二十条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后》。其亲友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主动代为向检【察机关上《交或退赔涉》案款物?的参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办理由检察】人员、代为上交款】物人员、见证—。人在扣押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
?
: ? 代:为上交款物人员应】当在清?。。。单,上注明系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主动代】替犯罪嫌疑人上交或!者退赔
《
!第二:。。十一条? , 对扣押、》冻结的款物办案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解—除或者?退还决定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办理【相关:手续
】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发现侦【查部门有违》法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情【形的可?以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