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试行) 建标库

第四章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通过以下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一)从群众控告检举中,发现和积极提供犯罪线索,配合打击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斗争。

        (二)复查申诉案件,维护正确裁判、决定,纠正和建议改正冤假错案。办结后可进行必要的回访,巩固办案成果。对平反冤假错案后的善后工作,要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政策,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三)对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控告申诉,进行疏导,宣传法制,缓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矛盾激化,避免酿成刑事案件。

        (四)开展法律咨询工作。对来信来访人提供必要的政策、法律咨询,指出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和法律程序,为民排忧解难。

        (五)结合办案,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检察建议,预防违法犯罪。

    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形式可以多样,要注重工作实效,正确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