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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统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 】 ?。    第六条  !对来信来访和—控告、申诉应认真填!写登记表《    ! 接:受口头控告、申【诉时应制作笔录【经控告申诉人确认无!误后:由控告申诉》人签名盖章对检【举、控告人要告知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并讲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     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的应向—其宣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严《防发生意外事故并】应认真制作笔录经自!首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并根据案情及】时移送?有关:机关或本院有—关业务部门》处,理 【。    第七条 】 对来访人应—文明接待对来访【人的食宿、》返程等?费用原则上自理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酌情?解决 【  : ,  第八条  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应》按“归口办理—。”的原则分》别处理 】         !(一)对人民法【院、公安、安—。全、司法行政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的控告—、检举和申》诉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 ?  :    《   (二)其他不!涉及刑事责任问题】的来:信,来访分别《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     第!九条  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的检举《、控告案件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进行初步—调查根据情况决定转!办或自办 】 :    第十条 】 严禁?把控告检举》材料转给被控告检】举的单位和个人【 —    第十一条 ! 对不予《立案或不《复,。查的控告申诉案【应将不立案、—不复查的原因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控告申诉《人控告?申诉人如果不服【可予:以复议 《    】 对决定转出—的应将转《往单位和转出—。时间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控告《申诉人 !。    由本—院查办?的控告申诉案—件结案后要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诉人!对控告人、申诉人】的答复由承》办案件的部门—负责 《     】第十:二条  对无理【取闹的来访人要坚】持原则进行批评【教育对妨碍检察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扰【乱检察?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及时采取措施—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  —   ?第十三条《  :检察长应阅批重要来!信定期或不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在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分】(州、市《、盟)院检》察长接待《日应向群《众公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