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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统!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 】。。    第六条【  对来信来—访和控告、申—诉应:认真:填写:登记表 》     接!受口头控告、—申诉时应制》作笔录经《。控告申诉人确认无误!后由:控告申诉人签名【盖章对检举》、控告人要告知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并:讲,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    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的应:向其:宣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严防发生—意外事故并应认【真制作笔录经自【首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并根据案情及时】移送有关机关—或本院有《关业:务部门?处理 》。     第】七条:。。  对来《访人应文《明接待对来访—人,的食宿、返》程等费用原》则上自?理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酌情解决 —     】第八条  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应按“归口办理”!的原则分别处理【  【     》  :(一)对《人,。民法院、公安—、安全、司法行政】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的控告、检举和申!诉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     】  :  :(二)其他》。不涉及?刑,事责任问《题的来?信来访?分别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     第九【条  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的】检举、控告》案件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进行初步】调查:根据:情况决?定转办或自办 】 , :     第十条 ! 严禁把控》告检举材料转给被控!告检举的《单位和个人 —。 《     第十【一,条  对不予立案或!不复查?的控告?申诉案应将》不立:案、不复查的—原因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控告《申,诉人控告《申,诉人如果《不服可?予以复议 !。   ?  :对决定转出》的应将转往单—位和转出《时间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控告申诉人 】 :     由本院!查办的控告申—诉案件?结案后?要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诉—人对控告人、申诉】人的答?复由承办《。案件的部《门,负责 《。     第!十二条  对—无理取闹的来访【。人要坚持原》则进:行批评教育对妨碍检!察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扰乱检察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及时采—取措施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 ?  : ,  第十三条  】检察长应阅》批重要?来信定期或不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在】。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分(州、市、盟】)院检察《长接待日应向—群众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