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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统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 ? ? ,  ?   第六条  】对来信来访和控【告、申诉应认—真填写登记》表 —     接受【口,头,。控,告、申诉时应—制作笔录经控—告申诉?人确认无《误后由控告申诉人】签名:盖章对检举、控告】人要告知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并,讲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  ?。   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的应向其《宣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严防发《。生意外事故》并应认真制作笔录】。经自首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并根据案情!及时:移送有关《机关或本院》。有关业务部门处理 ! ?  ?   第七条—  对来《访人应文明接待对来!访,人的食宿《。。、返程等费用原则】上自理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酌:情解决 《 ,   —  第八条》  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应按“归!口办:理”的?原则分别处理 !       !  :(一)?对人民?法院、公《安、安全、司法行政!。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的控告、检举【和申诉?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   》     》 (二?),其,他不涉及刑事责任】问题的来信来访【。分别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   第九条  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的检举、控告【案件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进【行初步调查根据情】况,决定转办或自—。办  】   第十》条,  严禁把控告检举!材料转给被控告【。检,举的单?位和个?人 ?  》   ?第十一条  对不】予,立案或不复查的【控,告申诉案《应将:不立案、不复查的原!因,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控告申!诉人控告申诉人如果!不服可?予以复议 —。   —  对决定转—出的应将转往—单位和转《出时间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控告申?诉人: —    由本—院查办的控告申诉】案件:结案:后,要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诉人对控—告人:、申诉人的答—复由:承办案件的部门负】。责 ? ?     》第,十二条 《 对无理取闹的来】访人要坚持原—则进行批评教—育对:妨碍检察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扰乱检察—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及,时采取措《施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   《  第十三条—。  检察长应阅【。批重要来信定期或】不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在: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分(州、市【、盟)院《检察:长接待日应向—群众:公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