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统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
:
,。
,
!第六条 对来信来!访和控告、申诉应认!真填写登记表
】
《 ? 接受口头控告、申!诉时应制作笔录【经控告?申诉人确认无—误后由控告申诉人签!名,盖章:对检举、控告—人要:告知: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并讲《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
》 : 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的应向其宣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严防发生意【外事故并应认真制作!笔录经自首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并根据案情及时移!送有关机关或本【院有关业务部门处理!。
! 第七条《 对来访人应文明!。接,。待对:来访人?的食宿、返》程,等费用原则上—自理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酌】。情解决
【
—第八条? 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应】按“归口办理”【的原则分别处—理
!。 (一】),对人民法院、公安】、,安全、司《法行政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的:控告、检《举和:申诉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
】 , ? (二)其他不【涉及刑事责任—问题的来信》来访分?别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
《 第九条 — 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的检:举、控告案件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进行初步—调查根据情况决定转!办,或自办
【。
第【十条 严禁把【控告检举材料转给】被控告?检举的?单位和个人》。
— :。 第十一》条 ?对不:予立案?或不:复查的控告申诉【案应将不《立案、不复查的原】因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控告申诉人控告【申诉人如果不—服可予以《复议
! 对决定转出的!。应将转往单位和转】出时间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控告申诉】人
《
由】本院查办的控告申诉!案件结案后》要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诉人对控告人!、申诉人的答复由】承办案件的》。。部门负责
!
《 第十二条 【对无理取《闹的来访人》要坚持原则进—行,。批评教育对妨—。碍检察?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扰:乱,检察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及时采取措施—。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 , 第十三条— 检察长应阅【批重要来信》定期或不《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在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分】。(州、市、盟)【。院,检察长接待日应向群!众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