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外执行检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的任务是: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监外执行罪犯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的职责是:
(一)对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交付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对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变更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监外执行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五)其他依法应当行使的监督职责。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在监外执行检察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检察人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恪守检察职业道德,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应当坚持原则,讲究方法,注重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