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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监察部门的!权,限, , 》 ,     第十七条!  监察部门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案件】材料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单位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的行为!。 ?  《。   第十八条  !监察部门在调查违】反纪律、法》。律的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一,)暂予扣留、封【存检察?机关案件涉》嫌部门、单位和涉嫌!人员可以证明—违反纪律《、法律的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案件材》料及:其他有关的材料;(!二,)责令检察》机关案?件涉嫌?部门、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三)责令被调查!人员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就被调查事项】做出说明;》(四)建议暂停【有严重违纪违—法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 : :   ?。  第十九条 【。 监察部《门在调查违》反纪律、法律—行,为时可以要求本院】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予:以配合?  【   第二十条【  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单位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