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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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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在:本,院,检察长和《。上,级检察院《监察部门的领导【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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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监—察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设监察处(】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地》级市人民检察院设监!察处:(室:。)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设专!职或兼?职监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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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 监察人员必须【熟悉:检察业?务和监察业务具备】。大专以上文》化水平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秉公执纪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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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的任免应【当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同意》
— 第十—条, , 监察部门的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参加检察《委员会不是》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可!以,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对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进行管理具】。备条件的应分别任】。命为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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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监察事项承办人!的回避由其所在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决定;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本院主管》副,检察长或检察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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