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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 ! : :   《 , 第六条 》 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在,本院检察长》和上级?检察院监察部门的】领导下?行使:职,权, , :     第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监》察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设监察处(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地级市人民检【察院设监察处(室)!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设专职或兼职!监察员 】     第八条】  :监察人员必须熟【悉检察业务和监察】业务具备大专以上文!化水:平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秉公执纪保守!秘密: ?     第九!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的任免应当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同《意 【    《第十条?  监察部》门的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参】加检察?委员会?不是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可以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对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进】行管理具备条件的】应分别任命为—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  】   第十一条  !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监》察,事项承办人的回避】由其所在《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决定;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本院主管》副检察长或检—察,长决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