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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其他规定》 《 ?    《 第四十三条 【。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参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工作? ?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案件时案】。件办理机关应当查】明,赔偿请求人所属【国是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 —     !地方人民检》察院需要《查明涉外相关情况】的应当逐《级层报统《一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国际合作部门【办,理, ,。    】 ,。。第四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时发现检察—机关原刑事案—件,处理决定确有错误影!响赔偿请《求人依法取得—赔偿的应当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复查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刑《事复查案件》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结;办—理刑事复查案件和】刑事赔偿案件的【。合计时间不得超过法!定赔偿办案期限 】 ?   《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时改!变原决?定、可能导致不予】。赔偿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 ,    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或者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不起诉处理的应当!在刑事赔偿决定【书或者复《议决定书中直接说明!该案不属于》国家免责情形依法】作出予以赔》偿的决定 — ?   ?。  第?四十六条 》。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时或者—作出赔?偿决定以后》对,于撤销案件、不起】诉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重新《立案侦查、提起公诉!、提出抗诉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正在《办,理的刑事赔偿案件】应当中止办理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有罪的正在】办理的刑《事赔偿案件应当终结!;已作出赔偿决【定的应当《由作出赔偿决定的】机关予以撤销已支】付的赔偿金应—当追缴 —    — 第:四十七条 》 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书、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重新》。审查意见书均应当】加盖人民检察院【。院印并于十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 ?。     —。第四十?八条 ?。 人民检察院赔偿后!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        】。 ,(一:。)刑讯逼《供或:者殴打、虐待等【或者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等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   (二)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     》 , (三)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追,诉行为的 【    — 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开展《赔偿监督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收取—任何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