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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立】 案 《    ! 第六条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接收《下,列材料 【       】  (一)刑事赔】偿申请?书刑:事赔:偿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具体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时间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问明【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     【    (二)赔】偿请:求,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要《。。求其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赔【偿请求人委》托他:人代理赔偿申请事】项,的应当要求》其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同时提供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介绍函 》 《        (!三,)证明原案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 , 《      —   (《四,)证:明原案处理情况的】法律文书《 ?  《  :     (五)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 ? ?   ?     (—六,)赔偿请求》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 ?     赔偿请!。求人或者其代理人】。当,。面递交?申请书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接收赔偿申》请材料清单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明确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充的全部相关【材料 】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赔偿申请》后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应:。当填写受理赔偿【申请:登记表 【    》 第八?条 : 同:时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赔偿申请应!当立案 《 》。  :     》 (一)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请求人【身自由权赔》偿的:。已,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请求》生命健?康权赔偿的有伤情】、死亡证明;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请求财《产权赔?偿的:。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终—结,但已查明该财产【确与案件无》关的除外;》 》  :      — ,(二)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  ?。  :     (三)】赔偿:请求人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      —(四)?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请求赔偿【时效内; 】。 , ,  :      (五)!请求:赔偿的材料齐—备 —    《 第九条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赔:偿申请人民检察院】。应当立?案,并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刑事赔》。偿立案通知书送【达赔偿请《求人 《     】立案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    — 第十条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赔偿申请】应当分别下列—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   ?   (一)尚【未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而请》。求人身自由权—赔偿的没有伤情【、死:。亡,证明:而,请求生命健》康权赔?。偿的刑事《诉讼程序尚未终【结而请求财产权【赔,偿的告知赔偿请【求人:不符合立《案,。条件可在《具备立案条件后再申!请赔偿; !。   ?    《  :(二)不属》于人民检察院—赔偿的告知赔—偿请求?人,向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提出; !  《 ,      (【三,),。本,院不负有《赔偿义?务的告知赔偿请求人!向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移送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并通知赔偿请【求人; !。 ,       【(四)赔偿请求【人不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告知赔偿请!求人; 【   《      (五)!对赔偿请求已过法定!时效的告知赔偿请求!人已经丧失请求【赔偿权 【  ?。。 ,  对?。上列情况均应当填】写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 《    第十—一条 ? 当事人、其他直】接利害关系人或者】其近:亲属认为《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或者有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投?诉并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又申请刑事】。赔偿的尚《未办结的投诉程【。序,应当终止负》责办理投诉的部【门应当将相》关材料移交被请【求,赔偿的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依照【刑事赔偿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