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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立! 案 !  :   第六条 【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接【收下列?材料:。  【  :    《 (一)刑事赔偿申!请书刑事赔偿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具体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时间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问明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 《  :。      (二)!赔偿请求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要求其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赔偿请!。求人委托他人代理】赔偿申请事项的应】当要求其《。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同时提供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介绍函 —      】。   ?(,三):证明原案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 : 《 ,       【(,四,)证:明原案处理情况的】。法律文书 【 ?   ?  :   ?(五)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 !。。 《        (!六)赔偿请求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    【 赔:偿请求人或》者其:代理人当面递交【申请书?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接收?赔偿申请材料清单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明【确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充的:全部:相关材料《   】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赔偿申请!后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应当填写受》理赔偿申请》登记表 《 《     》第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赔偿!申请应当立案 【 》 ,    《   (《一)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请求人身自由—权赔:偿的已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请—求生命?。健康权赔偿的—有伤情、死亡证明】;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请求财产权赔偿的】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终结但已查明该财】产确与案件无—关的除外《;  】       (】二)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    》 ,    (三)赔】偿,请求人?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 ?    《 ,   ?。 (四)《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请求赔偿》时效内; 》 》。   ?     (五)请!求赔偿的材料齐备 ! 》  : , ,第九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赔偿申》请人:民检察院应》当,立案并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刑】事赔:偿立案通知书—送达赔偿请求—人  】。 ,  立案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  第十条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赔偿申?请应:当分别下列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     》 ,  (一)尚未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而请求人》。身自由权《赔,偿的没有伤情、死】亡证明而请求生命健!康权赔偿的刑事【诉讼程序尚未终结而!请,求财:产权赔偿《的,告知赔?偿请求?人不符合立案条件】可在具备立》案,条件:后再申请赔偿; ! :  ?     》 , (二)不属于人】民检察院赔偿—的告知赔《偿请求人向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提,出; ?    】     (—三):本院:不负有赔偿义务的】告知赔偿请求人向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移送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并通知赔《偿请求?人; 】    《    (四)赔偿!请求人不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告:知,赔偿:请求人; 】。        ! (五)对赔—偿请求已《过法定时《效,的告知赔偿请—求人:已,经,丧,失请求?赔偿权 — ,    》 对上列情况—均应:当填写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   ? , 第十一条  【。当事人、其他直接】利,害关系人或》者其近亲属认为【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或者!有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投诉】并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又申请刑事赔偿的!尚,未办:结的投?诉程:序应当终止负责【办理投?诉的部门应》当将相关材》料移交?被请求赔偿》的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依照【刑事赔偿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