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建标库

第三章

    第一百零七条  本条例所称“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是指人民法院行政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零八条  本条例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具有近亲属、情人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和关系密切的人。

    第一百零九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一百一十条  本条例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若干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