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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附! 则 —。     】第一百零七条 【 ,本条例所称“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是:指人民法院》行政: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    ! ,    !     第一百!零八条 《 本条例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具有近亲《属、情人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和关系密【切的人 !  :  :第一百零九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 ,     第一!百,一十条  》本条例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