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六—章罚则 !     第【六十四条  —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   《 ,  :   (二)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 :   《     》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五条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    【  :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  《     》  (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     !    (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        】(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 ?     》 ,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  —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     第六!十六条 《 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 ,       【。 ,(二)?。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 :   ?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七条  【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   ?     (—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 ?。    《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 ,      】   (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  《 ,      (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     —    (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 》 :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存,。款人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