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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罚则 】     第六】十四条  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 ,   —   ?   ?(,二)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  《      —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    】。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六十【五条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  《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    【     (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 :   》  :    (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   《    《  (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   【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     第【六十六条《  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     【    (二—)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 》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七条  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   ?    (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 》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 ?  ?   ?    (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 《        (!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 ,     —    (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 ,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 》 》   ?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存款人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