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建标库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的会议纪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运行情况,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律监管职责履行情况、日常工作动态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其他报告义务,比照执行证券交易所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有权要求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其章程和业务规则进行修改。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进行监管,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并对其履职和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监管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义务,中国证监会比照证券交易所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