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建标库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