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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表彰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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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对!。在污染源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三十《七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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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擅自修改污—。染源普查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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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强令、》授意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的【;
【 :。 , 》(三)对拒绝、抵制!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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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 普查人员不执行普!查方案或者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或!者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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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泄露在普查中—知,悉,的普查对象商—业秘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普查对象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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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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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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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二)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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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
! 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条 ?。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监督和对违法行为的!检举并对检举有功】的人员依法给—予奖励对检举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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