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表彰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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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对在【污染源?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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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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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擅?自修改污染源普查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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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强《令、授意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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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对拒绝、—抵制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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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 普查?人员不执行普查方】。案或者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或者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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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泄】露在普查中知悉【的普查对《象商业秘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普查对象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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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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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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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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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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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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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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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条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监督和对违法行为!的检举并对》检举:有功的人员依法给予!奖励对?检举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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