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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表彰和处《罚 《 ? ,     第三十】六条  对在污染】源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  : 第三十七条 【 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擅自修改污染源】普查资料的;— 《    》     (—二,)强令、授意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的; —  ?    《   ?(三)对拒绝、抵】。。制,。。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   【  第三十八—条  普查人员不】执,行普查方案或者【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或者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的依法给予处】分, ?。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泄露在普查中知【悉的普?查对象商业秘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普查对象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  第三十》九条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 (一)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  !       (二!)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 !     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条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监督—。和对违法行为的检举!。。并对检举有》功,的人:员依法给予奖励【对检举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