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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表彰:和处罚 — , ,     【第三十六条  【对在污染源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三十七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擅自修改污!染源普查资料的;】。 ,   【。      —(二)强令》、,授意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的; 》 《      —   (《三)对拒绝》、抵制?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     第三】。十八条  普查人员!不执行普查方案或者!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或者《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的依法》给,予,处分 【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泄露在】普查中知悉的普【查对象商业秘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普查对象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   ?  第三《十九条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 【 《  :     》  (?二)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  ?。     》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 —     】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条 》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监督和【对,违法行为的检举并】对检举有功的人员】依法给予《奖励:。对检举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