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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表!彰和处?罚 : ? 《   ? 第:三十六条 》 对在?污染源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     第三十七!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擅自修改污】染源普查资料的【; ?。 :    》   ? , (二)强令、【。授意: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的; 】    —  :   (《三):对拒绝?。、抵:制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 :     第三十八!条  普查》。人员不执行普查方案!或者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或者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的依法—给予处分 》。 ,   —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泄露—在普查中《知悉的普查对象商业!秘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普查对】象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 第三十九条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 【      —   ?(二:)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      【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 】   — , 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四十条 【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监督和对违!。法行为的检举—并对检举有功的【人员:依,法给予?奖励对检举》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