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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表!。彰和:处罚 【。     第三!十六条  对在污染!源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 第三十七》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擅自《修改:污染源普查资—料的; 》 ,  《       【(,二)强令、》。授意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的; ? 《         !(三)?对拒绝、抵制—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 :    《 第三十八条 【 普查人员》不执行普查方案或者!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或者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的依法给予【处分 —。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泄露在?普查中知悉的普【查对象商业》秘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普查对!象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一)—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 ?   —      (二】)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    《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  【   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条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监督和对违法行】为,的检举并对》检举有功的人—员依法给予奖励对】检举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