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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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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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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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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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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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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 , , ,。 第十七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由】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经》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批】准
】 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应》当包括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普?查的主要《污染物、《普查方法《、,普查:的组织实施以—及经费预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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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订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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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拟订污》染源普查《表报国家统计局【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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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增设—本行政区域》污染源普查》附表报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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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在普查!启动阶段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进行单位》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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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民政、工】商、:质检以及其他具有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应当向同!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并协助做好【单位清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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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以本行—政区域现有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确定的?污,染源普查的》具体范围结合有关】部门提供的》单位资?料对污染源逐一核】实清查形成污染源】普查单位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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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列入—污染源普查》范围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应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本企业—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单位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 第二十一条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借调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
】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与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借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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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执行普查—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普【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考核合格的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员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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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和检查的职权】有权查阅普查对象】的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有权要求!普查:对象:改正其填报》的污染源普查—表中不真《。实、不完整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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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
! 普查人员执行污】染源调查任务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普!查员工作证;未【出,示普查员工作证的】普查对象可以拒绝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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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普查《人员应?当依:法直:接访问普查对象指】导普查对《象填报污染源普查】表污染源普查表填】。写完成后应当由【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普】查对象应《当对其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 ,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登记、】录入:的,。普查资料与普查对象!填,报的普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并《对其加工、整理【的普查?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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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登记、!录入、加《工和整理普查—资料过?程中对普《查,资,料有疑?义的应当向普查对】象核实普查对象应当!如实说明《或者:改正
】 , 第二十—六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擅自修】。改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取得的污《染源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或者授意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对拒《绝,、,抵,制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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