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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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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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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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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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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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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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由,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经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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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应当包—括,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普查的主【。要污:染物、普查方法【、普查的《组织实施以及经费】预算等
! , , 拟?订,。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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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拟订污】染,源普查表报国家统计!局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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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增设本行政【区域污染源普查附表!报,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使用:
】。。 第十九条— , 在普查启动—阶,段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进行单位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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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民政】、工商、质检以【及其他具有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应当向同!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并协助做】。好单位清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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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以《本行政区域现有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确!定的:污染源普查的—具体范围《结合有?。关部:门提:供的单位资料对【污染:源逐一核实清查形】成污:染源普查《单位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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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列入污》染源普查《范围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应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本企业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单?。。。位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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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借调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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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与《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借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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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执行普查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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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普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考核合格的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员?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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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条 ! ,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和检查【的职权有权查阅普】。查对象的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有权要求普—查对象改《正其:填报的污染源普查】。表中:不真实、不完整【的内:容
! 第二十四—条, 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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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人员执行污【染源调?查任务?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普查员工作证;!未,出,示普查员工》作证:的普查对象可—以拒绝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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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普,查,人员:应当依法直接访问普!查对:象指导普查对象【填报污染源普查表污!染源普查表》填写完成后应当由】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普查对象《应当对其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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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登记、录】入的普查资料与普查!对象填报的普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并,对其加工、整—理的普查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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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登记》、录入、加工—和整理普查》资,料,过程中?。对普查?资料有疑义》的应当向《。普查对象核》实普查对象》应,当如:实说明或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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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擅《自,修改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取得?的污染源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或者授意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对拒:绝、抵制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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