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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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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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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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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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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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由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经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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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应当—包括: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普查!的主要污染》物、:。普查方法、普查的】组织实施以及经费预!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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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拟订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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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拟订污》染源普查表报国家】统,。计局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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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增《设本行政《区域污染源普—查,附表报?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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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在,普查启动阶》段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进,行单:。位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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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民政、》工商、质检》以及其他具》有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应当向!同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并【协助:做好:单位清?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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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以本行政区!域现有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确定:的污染?。源,普查的具《体范围结《。合,有关部?门提供?的单位资料对污染】源逐一核实清—查形成污染源普查】单,位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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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列入污染》源普查范围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应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本企业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单位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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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借调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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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与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借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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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条 ?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执行普查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 ,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普: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考》核合:格的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员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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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和检》查,的职:权有权查阅普查【对象:的,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有!权要求普查对象改】正其填?报,的污染源普查表中不!真实:、不完整的》。内容
】 : 第二十四条 !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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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查人员执行污染】源调查任务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普查员工作证;【未出示?普查员工《作证的普查对象可】以,拒绝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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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普查人员应》当依法直接访—问,普查对象指导普查】。对象:填报污染源普查【表污染源普查表【填写完成《后应当由《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普查对!象应:当对其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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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登记、?录入的普《查资料与普查对【象,。填报的普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并对其加工》、整理的普查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登记、录【入、:加工和整理普—查资:料过程?中对:普查:资料有疑义的应【当向:普查对象核实普查对!象应当如实说明或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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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擅自修改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取得的污—染源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或者授意—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对拒绝《、抵制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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