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建标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污染源普查,保障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污染源普查的任务是,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提供依据。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污染源,是指因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场所、设施、装置以及其他污染发生源。

    第四条  污染源普查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  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污染源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控制支出。

    第六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每10年进行1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第七条  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