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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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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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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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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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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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第四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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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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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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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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