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2004年 建标库

第三章申报、评审及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绿色建筑奖的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及资料进行初审,合格的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建设部;

        (三)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三条  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报项目情况将评审专家委员会分成若干评审专家组,组织评审专家依据评审标准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通过评审的项目在建设部网上公示。公示期三个月。

    第十五条  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解决的项目,作为最终的评审结果报国务院建设部常务会议审查确定获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