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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报、评审及审!。批程序 !  ?   第十二条 】 申报程序 【  》    《。   (一)申【请绿色建筑奖—的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      】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及资!料进行初审合格的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建设部; !         !(三)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 第十三条  【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报】项目情况《将,评审专家委员会分成!若干评审专家组组织!评审专家依》据评审标准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 】     第十!四条 ? 通过?评审的项目在—建设部?网上公示《公示期三个》月 》   《  第十五条  】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解《决的项目作》为,最终的评审结果报国!务院建设《部常务会议审查确】定获奖项目 【